浙江在线04月11日讯
昨天,接到判决书时,安徽人刘明(化名)傻了眼。
一年多前,姐夫洪军(化名)将9万元,放在刘明家。没想到,10天后钱被人偷了。两家反目闹上法院。法院判决,刘明要赔偿9万元。
“替他们保管这笔钱时,我可一分好处都没拿。现在怎么要我赔呢?”刘明觉得自己很冤!
藏在床上的9万元不见了
刘明夫妇几年前到慈溪坎墩镇开了一家超市。当时,洪军一家也在慈溪打工,两家人关系很融洽。
看到刘明家的超市生意日益红火,洪军两口子也想开超市。前年11月,他们东拼西凑地借了9万元。
可超市开在哪里呢?洪军犯了难。
11月30日,洪军拿着这笔钱来到刘明家,委托他们先保管一下,等选定了地址再来拿。
刘明说,他当时也有点紧张:这么一大笔钱,放在那里好呢?他左思右想后,用塑料袋把钱包好,藏到超市后面房间的床上,还特意用被套盖住。
10天后,洪军选好了地址。可刘明掀开被套一看,钱不见了!
吓出一身冷汗的刘明赶紧报案。
法院判决保管人赔钱
因为这笔钱,两家人闹翻了。当地司法所和民警都给他们组织过调解,但双方互不让步。最后,洪军将刘明夫妇告上法院。
慈溪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认为,刘明收了钱,双方的保管合同即成立。刘明没有收取保管费,所以这是一个无偿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保管人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保管物完好无损;如果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昨天,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从警方的笔录看,双方对钱不见了的事实都没有异议,但刘明在保管时,存在重大过失责任,因此,法院支持了洪军的诉讼请求。“这么一大笔钱,怎么就好放在床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