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5日讯
(温州)市民王某买了套房屋,付了定金58万;办理过户时,卖方刘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过户。刘某说,这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出售时未取得丈夫同意;这房子办理过贷款,出售时未经贷款银行同意;所以这房子出售合同无效。结果双方“闹”上了法庭。鹿城法院近日判定:刘某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按约定赔偿王某双倍定金共计116万元。
去年7月21日,王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购买刘某坐落于鹿城区丰源路某花园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209平方米,房屋总价591万元。在签订合同时,王某向刘某支付定金58万元,约定于2007年8月11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该房的银行原贷款由王某暂还。可到了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时候,刘某却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刘某说他出售的房屋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王某签订合同无效;另外,出卖的房子向第三人办理贷款350万元,双方出售房屋未经得第三人的同意,也是属于无效的。
对于刘某的辩称,法院认定: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刘某的名下,产权证上没有记载共有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即使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也应根据诚实信用的民事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另外,买卖双方已约定第三人的贷款由买方来清偿,行使替代清偿的权利,第三人在审理中也表示如果偿还完毕贷款,消除抵押权,对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没有异议,所以合同并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条件。
最后,法院判定:刘某双倍返还给王某定金116万元。
律师说法>>>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琨:
对于房屋买卖纠纷,买方要把握住三个要点,这样在万一出现纠纷时,才能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看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权属是否有纠纷。买卖的房子是否有“共有人”,是否为夫妻共有或家庭共有。若有“共有人”,购买时一定要征得“共有人”的同意。有时房屋产权证所记载的权属人并不完整,这时买方要通过调查卖方的家庭情况来了解房屋的真实权属信息,以此避免纠纷。二是,若购买的房屋已被抵押,则在购买房屋时,一般情况下应告知第三人并征求其意见,否则可能出现买卖合同争议。就本案来说,虽双方出售房屋时未经第三人同意,但买卖双方已约定贷款由买方来清偿,且没损害第三人权益,所以在第三人没异议的情况下,合同才被认为有效。三是在买卖合同上,双方一定要尽量详细地约定各种违约的具体赔偿责任,这样维权起来更有保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