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运用成诉讼亮点
2008年5月中旬,平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插茜户状告瑞安市政府一案(此案系异地审理)。
法庭上,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吕思源指出,插茜户的捕捞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于2006年,之所以未年检,是因为被告拒绝给予年检。
吕思源表示,虽然未予年检,但原告并未丧失合法捕捞的资格。因为根据国家海洋局贯彻《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收回海域使用权,由此,原告当然享有合法捕捞的资格。而被告不予年检的做法,恰恰是违法的。
“市政府承认补偿尚未落实,其原因并非原告漫天要价,而是被告的补偿标准过低!”吕思源称,国家海洋局贯彻《物权法》的规定还指出,涉及渔民养殖用海的,应当依法及时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确保被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渔民生活水平不因此而降低。为了使渔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当地政府应当异地安排相应面积的养殖海域,或者经过转产培训后,为渔民再就业提供帮助。
通告是否违法择日宣判
关于进场施工通告的合法性,瑞安市政府在答辩中指出,2005年,瑞安市东海滩涂综合开发工程指挥部取得《围垦许可证》,因此便有权利在围垦区域施工,而市政府则有权利依职权发布通告。
据了解,《围垦许可证》确定的围垦面积达712公顷。
起诉的插茜户们就此认为,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应该报国务院审批,而本案围垦面积达到712公顷,却未经国务院批准,故属于非法工程,从而瑞安市政府的通告也是违法的。
导报记者获悉,插茜户状告瑞安市政府一案,平阳法院目前仍在审理之中。这场海域使用权纠纷,究竟谁是谁非,导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物权法》确立海域物权制度意义重大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对于推动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物权法》在“所有权”编中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这不仅丰富和完善了《宪法》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规定,而且有助于树立海域国家所有的意识,避免海域资源浪费和海域国有财产流失。
《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中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进一步明确了海域使用权派生于海域的国家所有权,是基本的用益物权。《物权法》将海域的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相分离,有利于保护各类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在海域开发投资的信心,对于促进沿海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海洋局
法规链接
《物权法》
第46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122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123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30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面落实海域物权制度的通知》
涉及渔民养殖用海的,应当依法及时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确保被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渔民生活水平不因此而降低。为了使渔民长远生计有保障,人民政府应当异地安排相应面积的养殖海域,或者经过转产培训后,为渔民再就业提供帮助。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收回海域使用权,更不得批准其他用海者使用该养殖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