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3日讯
昨天,杭州一些房产及金融机构接到了来自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批口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将有重大调整,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高于杭州市月缴存标准(438元)的,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30万元;低于的(但不低于最低月缴存额标准182元)最高贷款额度则调整为20万元。
通知同时规定,职工及其配偶均缴存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可贷额度按人分别计算,合计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相关部门透露,具体实施细则近期将出台。
缴存额标准提至438元
该通知表明:“自2008年6月1日起,月缴存额标准为438元。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职工最低月缴存额不低于182元。”
而在此前的旧标准中,月缴存额标准为393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82元。也就是说,以后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标准将由393元提至438元,最低月缴存额则保持182元不变。
个人最高可贷降至30万
该通知明确:“职工实际月缴存额(连续12个月正常缴存)高于月缴存额标准的,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低于的(但不低于最低月缴存额),最高可贷额度为20万元。”
而在此前的旧标准中,申请人每月缴交的住房公积金≥182元(个人合计缴交)同时≤393元(个人合计缴交)的,贷款的最高额度为30万元;申请人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393元(个人合计缴交)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这项新规定预示着,个人最高可贷额度由旧标准的50万元降为30万元,同时如果申请人每月缴纳公积金≥182元并且≤393元,那么也会受到影响,其可贷最高额度由旧标准的30万元降为20万元。
夫妻合贷标准有所变化
通知还明确:“职工及其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可贷额度按人分别计算,且合计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
而在此前的旧标准中,若夫妻双方每月的公积金缴交额均在182元和393元之间(不含393元),但是双方公积金缴交额合计数在393元以上,贷款的额度也可以达到50万元。
因此根据新规定可知,如果夫妻双方公积金缴交额均在182元和393元之间,那么可贷额度按人分别计算最高均为20万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两人的合贷最高额度由50万元降为40万元。
90平方米为界区别首付
通知表示:“经济适用房和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贷款,可贷额度按贷款成数不高于总房价的80%确定;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贷款,可贷额度按贷款成数不高于70%确定。”
也就是说,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为界,首付有区别。经济适用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贷款,最低首付可达到两成;而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要三成。
二次申请可贷成数减少
该通知明确,“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按贷款成数不高于总价的60%确定。”
旧标准中,“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或者其他规定标准以下,在贷款还清后因改善住房条件重新购、建房、且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可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就是说,此前二次购房可按普通住房标准按揭七成,新规定明确,按揭为六成,可按揭房款少了一成。
二手房龄要求更苛刻
该通知还明确,“房屋建成年份2000年(含)之后的二手房贷款,可贷额度按贷款成数不高于总房价的70%确定;2000年之前的,按贷款成数不高于60%确定。”即2000年(含)之后的二手房贷款,最低首付三成;2000年以前的最低首付四成。
旧标准以“1995年”为界,1995年(含)以前最低首付四成,1995年以后最低首付三成。新旧标准相比,公积金放贷对房龄要求更苛刻。
借款人信用有了量化标准
通知中明确:“信用状况应重点审查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卡和个人贷款近24个月的每月还款记录。贷款还款状态出现逾期91天及以上或当前逾期,或者信用卡还款状态为当前透支180天以上,且未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或信用卡还款证明的,一般不予贷款。”
旧标准中,对借款人信用审核比较模糊,没有如此明确的标准。通知同时还规定,职工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乘以还款能力系数(55%)扣除家庭其他贷款月还款额的余额。其中,家庭月收入是指职工或与其房产共有权人的收入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