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郑照在庭审结束后接受媒体采访
首例“民告官”案件二审现场
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民告官”案件从此有法可依。
就在此前,我省苍南县农民包郑照因为不服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把县政府推上了被告席。当时的苍南县县长黄德余主动出庭。这起案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开报道的第一起“民告官”案件。
浙江在线06月24日讯
20年前,苍南县农民包郑照因为自家房子被强拆状告县政府。虽然他最终没有胜诉,但这起案件唤醒了中国人的依法维权意识,也是促成《行政诉讼法》出台的原因之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是那场官司最大的意义。”若干年后,曾经作为被告的时任县长黄德余谈及此案时说。
即使到现在来看,包郑照与县长的这场官司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民告官”、“一把手出庭”直到现在仍是行政诉讼中的热门词汇。
记录·1989
2月1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繁荣文艺的若干意见》。《意见》认为: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是长期稳定地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根本保证。
3月20日至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
6月23日至24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选举江泽民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9月28日至10月2日,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表彰了来自全国51个系统或行业的2790名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9月29日,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江泽民发表讲话,提出四条基本结论: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巩固和发展,体现了中国现代社会运动的客观规律,是中国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变革;社会主义制度是在自身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制度;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是中国革命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胜利的一条根本经验;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在国家独立和发展的过程中担负着极其重要的使命。
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1月6日至9日,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讨论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同意邓小平同志辞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决定》。
农民告政府
县长当被告
2002年10月16日,包郑照老人已经因病去世,而他曾经的诉讼“对手”——原苍南县县长黄德余也已从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位置上退休多年。
不过,记者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室里,通过工作人员的复述和已经泛黄但保存完好的判决资料(包括老照片),仍可清晰地了解这场具有划时代意义官司的来龙去脉。
时间回到1988年8月25日。有上千个座位的苍南电影院被改成了法院的模样,国徽悬挂在淡蓝色的天幕上方,舞台中间是审判席,左边是被告席,右边是原告席。
原告是舥艚镇农民包郑照一家,被告则为代表苍南县政府的县长黄德余,坐在席上的还有双方的代理律师。
案情其实并不复杂。1985年,包郑照经镇城建办批准,建造了3间3层的楼房。1987年7月4日,县里认为包家的房子建在防洪堤上,影响了河道防汛,在多次劝说和下达强制拆除决定无果后,将包家已竣工落成的楼房炸去一部分。
这起案件的另一个特殊之处在于,由于当时没有行政诉讼法,一开始两级法院均没有受理。经过多方努力,1988年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温州市中院受理,并由民庭审理此案。
农民和县长
法庭下握手
庭审结束后,法院经实地调查取证,认为包郑照的房屋盖在海堤闸坝的区域内,影响了防洪,危害了水利安全,其有关建房手续未经水利主管部门同意,属手续不全。苍南县政府对其强行拆除,是有法律依据的。3天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包郑照不服,继续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那场官司最大的意义”,若干年后,曾经作为被告的黄德余谈及此案时说。
“县长当被告”,这在80年代末的中国,可能是为官者觉得最丢份的事,万一在众目睽睽的法庭上有个闪失,受损的不仅仅是个人的政治前途,而且“直接影响到一级党委、政府今后的威望”。当时县委、县政府曾经就县长应不应该出庭的事进行过两次激烈的讨论,与会者80%表示不同意。
开庭前,媒体对这一事件也进行了广泛报道。此时,需要勇气的不仅仅是农民包郑照,更是县长黄德余。在第三次会议上,黄德余终于说服大家,通过了出庭应诉的决定。
法庭上,代表县政府的黄德余迅速扭转了局面。当审判长宣布闭庭时,黄德余离开被告席,穿过蜂拥而来的记者,走向包郑照,微笑着向这位“对手”伸出了他的右手。包郑照显然一点准备也没有,先是愣了一下,然后才赶忙拘谨地伸出左手。最终两只手还是握在了一起。此时,官司的输赢已经显得不太重要。
2002年包郑照去世时,黄德余深表哀悼,并再次表示钦佩包郑照的勇气和胆识。
异地审理
提高“胜诉”率
1989年3月,“包郑照案件”不久,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民告官”案件从此有法可依。作为第一起“民告官”案件发生地的浙江省,于1996年作出了依法治省决定,并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创新,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迅速建立“行政诉讼异地审理制度”。这一创新制度是2002年在浙江台州率先创立的,目前已在浙江全省推行。按照这一制度,准许原告在起诉时既可以选择当地法院管辖,也可以请求中院自行审理或由中院移交异地法院审理。业内人士称,这一做法实现了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的交叉,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使得“民告官”不仅不难,而且告赢也不难。
“一把手”、“行政首长”出庭也基本形成制度化。早在2005年,浙江省政府出台文件要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要对本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对影响重大的案件要亲自处理或者出庭应诉。以温州为例,2006年温州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140件,实际出庭101件,出庭率为74.1%。
从怕“出丑”
到主动“集丑”
去年底今年初,温州市两万多名执法人员人手拿到一册《温州市行政案例选编》,这本书共194页,选编了近年来发生在温州的50个典型行政违法案例,特殊之处在于此书所有收录的案件均为温州市各级行政机关败诉案件。
来自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仅在2004年至2006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20万余件,审结1.19万件,其中,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1655件,占13.86%。
浙江省提出了法治浙江的要求和目标,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这一时期既是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的凸现期,都有待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所以,政府行政机关必须首先转换观念,顺应民意。从过去怕“出丑”,到以身边典型案例说法,从中反思借鉴政府行政行为存在的突出问题,掌握处理相关行政案件的方式方法,从而促进依法行政,打造法制政府与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