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3日讯 一说奖金的事,宁波52岁的公厕清洁工张女士就有些激动,“单位的其他工种都有奖金,惟独厕所清洁工没有”。今年4月,她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补发20余万元奖金。昨日,记者获悉,宁波江东法院一审判决此案,驳回了张女士要求补发奖金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属江东环境卫生经营服务中心的老职工,1983年进入江东环卫处工作,1999年和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2002年,江东环卫处进行体制改革,更名为“江东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也就是在这一年7月,张女士开始负责江东区工人新村荷池公厕的清洁工作。
改革后,工资上出现的一些变化,让还属于事业编制的张女士有些想不通,“从2002年7月直到退休,我每月都只有1200元左右的工资,1分钱的奖金都没有。”张女士说,厕所清洁工是一线工作岗位,劳动时间比道路清扫工长,比后勤、仓库、门卫等岗位苦、脏、累。“但现在连仓库、门卫、后勤人员都有奖金,而我却没有,这样太不公平了。”
今年4月,已经退休的张女士将江东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告上法庭,这5年单位应补给她209934元奖金,以及4500元节日加班工资。
最近,江东法院一审判决江东区环境卫生经营服务中心应支付张女士节日加班工资4500元,但驳回了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说,和基本工资有所不同,奖金是用人单位为了嘉奖劳动者突出的贡献和业绩而发放的特殊薪资,具有非常规的、额外的和灵活的特点,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的范围,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奖金的具体计算办法和发放条件,张女士的诉请缺乏依据。
据悉,因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目前张女士已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