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自己具体实施、负责工程项目之便,浙江省体育局规划财务处原副处长兼基建办副主任何炜,累计受贿高达人民币680余万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受贿罪判处何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另一名被告人田妙法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炜在浙江省体育局规划财务处工作期间,利用其具体实施省体委健身中心、省体育局萧山训练基地游泳馆等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于1998年初至2007年11月,先后32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18次向他人索要财物,累计金额达680余万元人民币,并在工程款支付、工程承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原汇宇控股集团浙江建筑营造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田妙法于2003年至2006年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4次给予何炜钱款总计300余万元(其中3次计250余万元系被何炜索要),并以挂靠、承包等手段获取浙江省体育局萧山体育运动训练基地等大型工程的承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金额达680余万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田妙法在工程承接、建设中,违反国家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何炜300余万元的钱款,后亦实际获取该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均成立,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