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3日讯
明知自己银行卡有3000元存款,要急用时持本人真实身份证却取不出钱。曾女士真是有点“自讨苦吃”,因为她当初办卡时,使用的竟是假身份证。
2003年初,曾女士到杭州萧山打工。为有利于寻找工作,她使用了姓名为“曾祥绘”的假身份证,除了照片是本人的外,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均“改头换面”。她的出生年月,由1970年变成了1979年,出生地从河南改到了安徽。
当年2月,曾女士持“曾祥绘”的身份证,前往农行萧山市心广场支行,办理了金惠通宝卡,并一直使用。去年12月26日,因急需钱,曾女士向她的弟弟借款3000元。其弟当时在江苏沐阳,便通过农行自动转账机,将钱转到从“曾祥绘”卡中。没想到因银行卡长时间使用,已失去磁性,要凭卡取款只能充磁或者换卡。
此时,曾女士已经丢失了“曾祥绘”的假身份证。她凭本人身份证前往农行办理相关手续,却因身份证件前后不相符不能取款。交涉无果后,曾女士通过律师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银行卡中账户余额3000元为她所有,并判令银行立即将该存款兑现。
昨日下午,官司在萧山区法院公开审理。法庭上,曾某一方承认当初使用假身份证办卡行为不当,但银行未尽职责审核给予办卡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卡投入使用后,卡中存款所有权应归属他,银行无权拒付。
银行方面则表示,从2006年开始银行才开始实施存款实名制,对身份证的鉴定也与公安机关实现联网,在这之前,他们无法对身份证的真假进行判别。而且曾某并不能证明,当初是她持假身份证申领了银行卡,因为银行底单上的签名与曾女士本人的笔迹完全不同。
法院审理后,未当庭对本案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