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浙江省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省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但不包括从事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同时,浙江省2006年4月发布的《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已废止。目前已实施的《通知》增加了一些优惠项目,如兽药经营许可证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以及保存人事关系或档案的费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