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1日讯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等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日前,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步审议《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意味着一直为民间热议的企业民主建设已走上前台。
浙江是个民营企业大省,更有众多非公有制企业。条例特别说明了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企业都须按这一法规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全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属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草案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企业经营者、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职工代表大会。”
草案中,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突出了。“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和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方案,并就上述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解决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所属小企业的民主管理问题,条例草案设置了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即由区域工会或者行业工会组织小企业职工,通过召开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协调劳动关系,解决职工共同关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