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24日讯 原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管理局局长、柯山电站扩容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陶华进,因犯受贿罪,于9月16日被衢州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其所有受贿所得赃款,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2003年底至2006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陶华进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向徐某、许某、周某、张某等人收受、索取钱财共计45.65万元,个人实得40.65万元。
衢州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陶华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钱款,或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其受贿犯罪有索贿情节,应予从重处罚。因涉嫌受贿犯罪到案后,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案后能退清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予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