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1月25日讯(见习记者 廖小清)今天上午,《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审议顺利通过后,浙版“监督法”将于明年元旦起正式实施。届时,浙江省各级人大的监督权将更加规范化和程序化。
公民、法人可向常委会提出监督议题建议
条例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计划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和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以及其他监督活动。
那么,常委会的监督议题将如何确定呢?条例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遵循必要和可行的原则,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每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议题的建议。
报告机关须在常委会议20日前报送征求意见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部分。条例草案规定,对专项工作的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汇总后,书面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与此同时,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意见回复报告机关。
条例草案还规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根据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
常委会交办意见三个月内必须处理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是提高监督实效的核心环节。针对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办理条例草案也做出了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归纳整理后,交给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研究处理,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三个月或者主任会议指定时间内,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常务委员会在实施监督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政府、法院、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说,浙版“监督法”正式实施后,对进一步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以及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开展工作的关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