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记者 李敏 通讯员 张兴平12月15日发自杭州
两夫妻闹离婚,为财产和债务分割上了法庭,一方为多分得财产,请亲朋将自己以欠债为由告上了法庭。
这类为达到己方目的而提请的假诉讼叫做虚假诉讼。
“此类案件越来越多,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是对司法的挑衅。”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杰说,15日,省高院出台《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
截至2008年5月份,我省法院经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达107件。据东阳法院调查,近90%的办案法官表示曾接触到该类案件,80%表示该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由高级法院专门制定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有关规定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虚假诉讼“五宗罪”
徐杰说,虚假诉讼案件呈现五大特点:
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 >>详细阅读
当事人行为默契不利查处 >>详细阅读
普遍调解结案 >>详细阅读
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多发 >>详细阅读
借贷、离婚等领域易发 >>详细阅读
虚假诉讼目前存在法律盲点
“虚假诉讼已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法院要切实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保证司法的公信和威严。”徐杰对浙江在线记者透露出无奈,之前,之所以对虚假诉讼无计可施,主要是由于法律上存在盲点。”
比如,《刑法》“妨害司法罪”中没有关于虚假诉讼犯罪的规定,“伪证罪”也仅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不能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课以刑罚。
民事诉讼上,相关制度设计存在缺陷。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往往在举证时下足功夫,加上对方一般不会提出异议,很难被看出破绽。
另外,虚假诉讼案件多数情形下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串通所致,一般不存在当事人申诉的可能。
《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没有规定,实践中对虚假诉讼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存有疑义,故受害的利害关系人即使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也难以获得支持。
实践中某些法院片面强调调解率也为虚假诉讼提供可趁之机。目前我省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高达65%,远高于广东35%的水平,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案件的比例也高达65%,个别法院已经达到70%-80%。
虚假诉讼者今后出庭将列为不诚信证人
作为“虚假诉讼”,今后查而不处的司法境地或许尴尬不再。
省高院研究室主任魏新璋,作为“虚假诉讼”课题组负责人,向记者解析了应对措施。
魏新璋透露,在社会诚信数据库还没有建立的时候,法院今后可以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提交给人民银行,由其提请各商业银行作风险提示。
同时,在法院内部将虚假诉讼者予以公示,不仅可以在立案系统有效预防该类案件,还可以在今后该类人员出庭作证时,将其视为不诚信证人,对其证言严加审查。必要时,可以将这些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予以曝光,加大其不诚信诉讼的成本。
另外,魏新璋建议有必要修改《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增加对当事人本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规定。
民事方面,魏新璋建议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增设虚假诉讼民事侵权这种新型的侵权行为,为受害人提供应有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