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2月30日讯 (见习记者 童俊 通讯员 张兴平) 今天,浙江在线记者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调整全省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从2009年1月1日起,全省三级法院对普通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将呈现基层法院为一审法院、中级法院为上诉法院、高院为再审法院的新格局。同时也相应地调整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一审可以直接进省高院。
最新制定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高了全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普通民事和商事案件的标的额。省高院受理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由原来的2亿元以上提高到3亿元以上。中级法院按照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了不同的标的额,杭州、宁波中院为5000万元以上不满3亿元;温州、绍兴、金华、台州、嘉兴等中院为3000万元以上不满3亿元;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中院为2000万元以上不满3亿元。
同时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度,《规定》对各级法院受理当事人一方住所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进行了适当下调。省高院受理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杭州、宁波中院为4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温州、绍兴、金华、台州、嘉兴等中院为2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湖州、衢州、舟山、丽水中院为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
在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只有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才能受理。但经浙江省高院争取,浙江省11个中级法院及义乌法院均有权审理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规定》明确: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省高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俞新尧说,调整标的额是为了适应浙江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后的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在全国是处于最高水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