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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实施细则

  浙江在线03月17日讯  为改善我市城市空气质量,鼓励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根据《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资金发放具体操作程序

  (一)机动车转出浙江省的,由车辆所有人到市交通警察部门依法办理转让手续;提前报废的,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申领人到车辆联合服务窗口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高污染机动车转出本省申请补助资金的,申领人需填写并提交《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可在窗口领取)、《行驶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开户银行储蓄账户(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单位机动车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高污染机动车经交易转出本省的,需提交二手车交易发票等材料(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2.提前报废高污染机动车申请补助资金的,申领人需填写并提交《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可在窗口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开户银行储蓄账户(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单位机动车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必须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相关信息及表格可在杭州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查询并下载。

  网址:http://www.hzepb.gov.cn

  (三)各部门联合审核

  1.市交通警察部门审核车辆是否正常参加定期安全检测,并审核排除属强制报废、自然报废或事故报废的车辆。对申请机动车转出的,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档案;申请车辆提前报废的,审核是否提前一年(含)以上;自《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补助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单位和个人将高污染车辆转移或变更到《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实施办法》第一条第2项规定的车辆所有人的,不予以补助。

  对符合提前报废和转出要求的,在《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2.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领人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车辆。对符合要求的,在《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3.市环保部门根据市交通警察部门、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审核该车是否正常参加定期尾气排放检测,是否属于六城区高污染机动车(黄标车)。对符合要求的,将《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中相关信息录入到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批信息库,并在审批表上签字和加盖审核章。

  4.审核完成后,申领人在《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上签字确认。车主为单位的,由市环保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车主为个人的,按规定划拨至车主开户银行活期账户或领取现金。

  5.市交警、财政、环保部门在办理窗口依次按照各自职责审核并录入相关信息,市环保部门窗口每日负责汇总统计高污染机动车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并交财政部门窗口复核;市环保部门每月与相关银行进行一次资金发放总额核对。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向申领人作出解释并退还材料。

  6.本市转出的高污染机动车,外省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接受而退回的,由市交警部门通知车主先按规定退还补助资金,再予办理恢复等手续。

  二、补助时限与办理时间

  补助期限为:2009年3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联合服务窗口办理时间为:

  上午:8时30分~11时30分下午:1时30分~4时30分(公休日除外)

  三、补助资金发放点

  (一)杭州市车管所汽车城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石祥路589号)

  联系电话:(0571)28038700

  (二)杭州市车辆管理所元通汽车广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沈半路245号)

  联系电话:(0571)28028397

  (三)杭州市车管所华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艮山东路146号)

  联系电话:(0571)2898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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