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5日讯
前几天,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房屋拆迁引发的母子三人析产继承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由农村房屋拆迁而引起的析产继承案越来越多。法官说,这个案例很典型,值得大家关注。
典型案例:
罗女士曾是下乡知识青年,早年与当地农民老张结为夫妻,婚后生育二子:长子大张、次子小张。夫妻在本市某街道某村有平房3间。
1978年,罗女士的户口迁回城镇,次子小张的户口也于1980年迁入城镇。1990年9月30日,在娘舅的参与下,一家人达成《分家协议书》,约定平房归长子大张所有,一家四口均在协议上盖章确认,并盖上了村委会的公章。
1990年10月,老张家在拆除平房的基础上建造了两层楼房,面积为226平方米,在册人口为老张、大张夫妻及他们的儿子。2003年12月,上述地段房屋拆迁,根据产权调换协议书,老张一家取得3套安置房。
2006年9月22日老张病故,大张与有关部门办理了安置房结算事宜。但罗女士和小张认为,大张未经他们同意,不应擅自将3套安置房记入大张名下。于是两人诉至法院,要求析产继承拆迁房产。
审理中,罗女士、小张对大张提供的《分家协议书》产生异议,认为此协议书是伪造的,不认可其真实性。另外,对之后建造的两层楼房,母子三人也存在争议,罗女士认为该房为他们夫妇共同出资,她对此房享有权利,而大张则认为新建的房屋是由其小夫妻出资的,应属自己所有。
法官说法:
关于《分家协议书》的真实性问题,法院认为,它是由娘舅起草的,起草人娘舅也出庭作证,证明了真实性,且协议书上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均盖有私章,并由村委会盖章确认,罗女士、小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分家协议书》可以被确认是真实的。由此,可以确认原有的平房已归长子大张所有。
平房归长子所有,那么3套安置房是否就该归在大张名下呢?法院认为,原有的3间平房因新建两层楼房而拆除,已不复存在。新造的两层楼房的户主仍是老张。对于新建房屋的出资情况,因为双方均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出资,故按现有证据推定,老张与大张小夫妻俩共同出资。所以,新建两层楼房老张有三分之一的权利,此份额应属老张的遗产析出,由其法定继承人罗女士、小张与大张继承,故老张14万多元的遗产应由罗女士、小张与大张合理分割。
另外,根据当时的拆迁协议,安置人口中包括老张夫妇、大张夫妇及其儿子,故安置房中有30平方米的权益约1万元应归罗女士,老张的30平方米的权益则应划入老张的遗产,由罗女士、小张与大张三人各得三分之一。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3套安置房屋归大张所有,大张补偿罗女士5.5万元,补偿小张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