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9点,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嫖娼争议案。
原告:浙江省缙云县××局S副局长,1965年生,公务员。
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
2009年1月14日晚上,S副局长在杭州中山国际大酒店桑拿房里,被执行任务的湖滨派出所民警带走。警方认定S副局长嫖娼,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从看守所出来后,S副局长将公安局告上法庭。
焦点:有没有发生性行为?
起诉书说:原告在桑拿后只做普通按摩,没有与服务员发生性行为……派出所民警在检查时只有一人,违反了执行搜查、检查公务时应该有两名以上干警同时在场的规定……原告认为,这个处罚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撤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礼道歉。
S副局长和他的律师坐在原告席上。
被告席上坐着两名身着警服的民警,一个是上城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干事,一个是湖滨派出所教导员。
案子争论的焦点有三点:
1.有没有发生性行为?
2.有没有谈及嫖资?
3.在派出所给S副局长做笔录的,是几个民警?
警方代理人向法庭申请,让证人出庭。
主审法官和副审法官商量了一下,同意。
5位证人依次走上证人席。
5人全部是民警,其中3人当时参加了清查任务,2人是当时给S副局长做笔录的。
证人证言再现当时一幕
2009年1月14日晚,湖滨派出所3位民警例行检查中山国际大酒店桑拿中心。
3位民警两男一女,检查前做了简单分工,女警去控制总服务台,防止服务员通风报信,2位男警,一人先去停车,一人上楼逐间检查包厢。
负责检查包厢的民警姓周,25岁。
他说,当他打开3号包厢门时,看到一男一女全裸,正在发生性行为,他当即喝止,并电话通知另外两个同事。看到民警出现,全裸的男女迅速分开,神色慌张,找衣服遮蔽身体。
两个同事很快赶到,看到一对男女蹲在地上,男的只穿一条短裤,女的裹了一条浴巾。
穿短裤的男人就是S副局长……
听到这里,S副局长指着周警官大声喊:“根本没有三个警察,从头到尾我只见到他一个,我没有发生性行为,他一个人看到的,不是真的……”
“还没到你发言。”法官打断S副局长。
认定嫖娼的证据有哪些?
律师问周警官:“他们(指S副局长和女子)当时是什么姿势?”
“男上女下,全身赤裸。”
“这个场景几个人看到?”
“就我一个人。他们分开穿衣服。我的同事很快赶到了。”
“现场有没有查到避孕套?”
“没有。”
律师转头对法官说,抓现行的只有一个民警,没有找到避孕套,不能证明他们正在发生性关系。
警方代理人拿出当事女子的笔录。笔录说:“没钱才这么做的,听说卖淫的话,客人会给500元,自己能拿200元……民警出现时很慌乱,避孕套不知道藏哪里了……”
律师话锋一转:“即使发生了性行为,但没有支付嫖资,也不算嫖娼。”
(相关法律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没有嫖资就不能认定为嫖娼。)
警方代理人出示S副局长的笔录,上面有他的亲笔签名和手印。
笔录中有这样一句话:“……没有谈价格,我想做完到总台结账就行了。”
警方代理人说:“这说明他们心照不宣,没来得及给钱就被民警抓住,并不妨碍成立卖淫嫖娼行为。”
律师语出惊人:“这份笔录是假的,有明显二次打印痕迹,要求法庭进行鉴定。”
做笔录的是几个民警?
警方代理人指着笔录上S副局长的签名说,每页纸上都有他的亲笔签名和手印,怎么能说是假的呢?他是公务员,有足够阅读理解能力,说明他是仔细看过笔录后才签字的。
S副局长再次插话,大喊:“我不想签的,是你们逼我签的,你们骗我,你们诱导我的……”
“肃静!”法官整顿法庭秩序。
律师说,当时做笔录的只有一个民警(法律规定做笔录必须两位民警同时在场),笔录制作过程不合法。
警方坚持当时做笔录的是两名民警。
律师请求法庭调取做笔录时派出所的监控录像。
警方代理人说,距离事发已经两个月,警方没有刻意保留这段录像。
双方争执不下。
庭审最后,法官示意双方做总结发言。
律师先说:“两个不认识的男女在一起,一定就是卖淫嫖娼吗?不能因为一个女人卖过淫,就推断她和所有男人发生性关系都是卖淫,她也可以发生一夜情嘛。到总台结账,指的是结按摩的费用。”
警方代理人发言,语气沉重:“对方思维混乱,一会说发生性行为,一会说没有发生……现在是国际金融危机,胡总书记强调要以廉政建设取信于民,原告身为国家干部,却利用公差时间寻欢作乐,败坏了国家干部形象,让人深为痛心……”
浙江警察学院100多名学生到庭旁听。
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拘留十日家属四处寻找传言四起纪委曾赴杭州查证
昨天,庭审结束后,S副局长的代理律师——杭州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施缙,接受记者采访。
“这个案子能否打赢,关系着他的家庭和前途,对他来说非常重要。”施律师说。
当时,S副局长是来杭州开会的,结果被拘留了十天。他家里人还以为他失踪了,很着急,发动了所有亲戚朋友,用尽各种方法找他。
施律师说,缙云县城很小,他在那里也算“有地位”的人,S副局长失踪的消息很快传开了,各种传闻都有,有的说他跑路了(意思是出了问题逃走了),有的说他出了问题被抓了,闹得沸沸扬扬。
后来有人通过特殊渠道,私下里查到了他在杭州因嫖娼被拘留,事情被传开后,在缙云当地就像炸了锅一样,S家里也闹翻了天,对夫妻关系影响很大。
S副局长是1月25日拘留结束后回到缙云家乡的(1月25日正好是除夕)。
家里和单位都已经知道了他的事情,S的精神压力非常大,思前想后,他找到律师,打算起诉。他认为只有通过打官司才能挽回自己的声誉。
昨天开庭时,警方说,春节后,缙云县纪委曾派人到杭州查证过这件事。
施律师也提到,缙云县纪委的同志的确来过杭州,回去后还找了S副局长谈话。当时,S副局长对纪委的人说,他起诉了。目前,纪委并没有对他作出什么决定,S还保留了××局副局长的职务。
记者联系S副局长,问他当时为什么不告诉家里人自己在杭州出事了,免得家人着急以为他失踪了。
S副局长说,民警当时是问过他要不要通知家属,家属地址是哪里?“我没说,我不想说。”
卖淫嫖娼者被拘留前要不要通知家属?
清波派出所曾有过一宗案例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又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如何通知家属,杭州上城区公安分局曾就此下发过一则告知书,要求辖下派出所在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人传唤、行政拘留前,民警务必让被处罚人填一张告知书。告知书上注明,如果被处罚人拒绝“告知家属”,就要在告知书上签字声明,警方就不通知家属了。
2006年3月16日曾有一篇报道说,2006年3月15日,未满18周岁的杭州姑娘小徐的妈妈接到民警通知,说女儿因卖淫被抓。这是上城区清波派出所第一次按照新法要求通知卖淫嫖娼者的家属。
派出所一位副所长说,新《处罚法》实施后,清波派出所就要求民警在对被处罚人实施传唤及行政拘留时,一定要先告知被处罚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处理卖淫嫖娼案件时,在对卖淫或嫖娼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拘留前,一定要问一句,“是否通知家属?”如果被处罚人说“不用”,那就让被处罚人签字,表明他(她)拒绝通知家属。如果被处罚人说要通知家属的,就让被处罚人自己填上需要通知的家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