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4日讯
宁波镇海一名男子在偷自行车时被发现,车主男友与其朋友在对他轮番殴打后,搜走他身上的钱,并将他推入池塘中。次日早上,在距离池塘约1公里远的绿化带上,路人发现了身着女装的小偷尸体。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5人有期徒刑2—4年不等,近日,又判处他们共同赔偿死者父母17万余元。
事件还原
第一天男子偷车遭群殴
事情发生在2006年10月29日。
当晚9时左右,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临江小区附近,湖南籍男子黄某和女友从网吧出来,看到一名男子正在捣弄女朋友的自行车。黄某当即冲上前去,对着偷车男子一顿拳打脚踢。
打完以后,他觉得不解气,就打电话叫来哥们李某。李某来自四川,和黄某经常在一起玩。接到电话后,李某立即赶到现场,两人对着偷车男子又是一阵暴打,还逼着他自扇耳光。
随后,黄某又打电话叫来刘某、赵某、王某等三人。经过一番商量,众人决定将偷车男子带至僻静处,“给他一点苦头尝尝”。
一路上,五人抽出皮带,轮番对男子进行抽打,并拉着他的头撞向路边的墙和铁窗。
之后,他们搜遍了男子全身,找到20元钱,拿着钱到附近小店买了一包大红鹰香烟。
接着,5人押着该男子来到蛟川街道的一个生态园池塘边。他们逼着男子脱下衣服和鞋子,将他一把推进池塘,随后将他的衣服也扔了下去。
没想到,男子趁机逃脱了。5人找了一通,没有发现男子的踪迹,于是悻悻离开。
第二天男子横尸绿化带
第二天上午8时左右,镇海区的欧易(英特姆)液压有限公司门前,一名工人来上班时,在绿化带里发现了一具男尸。
男子上身反穿米黄色圆领短袖衬衫,下身穿深蓝色棉织运动裤,脚穿黑色胶底布鞋,身旁有一件灰色女式外套。
警方调查后得知,该男子正是前一天被黄某等群殴的男子,名叫韦超,广西省柳江县人,1981年出生。家里有兄弟姐妹7个,其中一个姐姐韦娟来镇海有十几年了,在当地一家工厂上班。两年前,韦超前来镇海投靠她姐姐。
当年年底,警方将这5名犯罪嫌疑人相继抓获。他们都是外来打工人员,其中除了赵某21岁外,其他4人都只有15和16岁,当时尚未成年。
检察机关相继对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缺乏因果关系
据法医尸检结果表明:韦超系他人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时间距检验时间约9-11个小时。
在案发当天,被害人穿的是白色长袖线衣、蓝色牛仔裤、淡青色胶底布面并系有蓝白相间鞋带的休闲鞋。而在其死亡时,却穿着一身女装。
在庭审时,镇海法院认为,由于韦超被殴打后,逃脱地距死亡地有一定距离;法医鉴定所确定的被害人死亡时间跨度大,而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韦超死亡的准确时间;韦超死亡时身上衣着与其家属、证人及被告等人描述的其案发当天的衣着不同。
因此,不能排除韦超被殴打逃脱后因第三人行为的介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导致死亡。
法院判决,被告人等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缺乏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等殴打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指控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而五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最终,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不等。
判决后,韦超的父母认为儿子的死与黄某等人的殴打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008年3月,韦超的父母又对黄某等人提起了民事赔偿。
近日,法院判决黄某等人共同赔偿韦某父母17万余元。
争议焦点
疑团之一:到底是怎么死的?
对于判决,韦超的家人不服。事情已经过去了两年多,但昨天下午,韦超的姐姐韦娟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仍然情绪激动。
“法院这个判决太轻了。我当时听到弟弟的死讯,第一反应就是:弟弟偷人自行车被打死了。”
记者联系到被害人父母的委托代理人——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
“从尸检报告来看,被害人系他人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而5名被告均有用皮带抽打和拳打脚踢过韦超头部,并将其头撞向墙和铁窗的供述。从这一点上看,被殴打致死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但张律师也表示,“被害人是否在逃脱或者偷人衣服的过程中发生了其他意外情况,我们也不得而知。”
疑团之二:衣服为什么换了?
据多方描述:被害人案发当天的着装与其次日尸体被发现时不一样。
而公安机关多次排查并张贴公告,也未发现其他知情者及目击证人。
“我怀疑他们是在把我弟弟打死后,给他换了衣服。”韦娟说。
张律师分析,被害人死亡时的着装与案发当天证人的描述不一样,只有两种可能。
一种是被打死后换了衣服,不过这种可能性比较小;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被害人被推进池塘后,游泳到了对岸,之后在附近的民居随便找了件衣服穿上。”
他同时提出质疑:“但不能就因为换了衣服就否定被害人的死与黄某等人殴打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说法
刑事与民事责任认定不同
对于刑事判决所产生的争议,主审法官黄元忠说:刑事案件的判决,对于证据的要求非常高。由于被害人逃脱地与死亡地有较长距离,其死亡时所穿的衣服又与证人描述的不同,“理论上不能排除韦超被殴打逃脱后因第三人行为的介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导致死亡。虽然这种可能性很小,但在判决时也要慎之又慎。”
对于民事判决黄某等人共同赔偿韦超父母17万余元,主审法官说,被告方如要免除赔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是第三人行为的介入或者其他特殊事件的发生,导致韦超死亡,而黄某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法院推定,黄某等人的殴打行为与韦超死亡之间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同一个案子,为什么在民事和刑事上作出截然不同的因果关系认定?
法官表示,这是因为民事证明标准和刑事证明标准不同。
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曾一度引起全世界的关注。最后辛普森虽然在刑事上被判无罪,但在民事上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说:“民事案件采用的是优势证据标准,即对比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哪一方提供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效力更高,更有说服力,法院就可以认定此方的证据。而刑事证明标准则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定的,不能有罪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