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7日讯
民居房出租后被改作商业用途,俗称“住改商”,这种情况在许多城市极为普遍。2008年2月19日,采荷街道一民居仓库发生火灾后,“住改商”的诸多隐患随之显现,时报对此进行了连续报道。
时隔一年多,昨天下午,记者重新走访了四季青服装市场附近的几个社区,据附近的居民反映,小区“住改商”情况丝毫没有改进。
“很多房东都把房子出租出来当仓库的,小套、中套都有,小套1500元/月,中套1800元/月-2000元/月。”夕照社区一位徐大姐说,有些房东很愿意将房子租给商家当仓库用,“收入固定,也不会像一般住户一样搬来换去。”
2008年2月19日的那场火灾,商教苑22幢的李大姐记忆犹新,看着一些民房,堆满了衣服鞋帽,被商家当仓库用,她很担忧。“一旦发生火灾,太危险了。”
在小区里,记者看到,不时有人推着车子或是骑着电动车过来,从小仓库内搬出一叠叠的衣服,装上车运走。
“整套租过来,大约2万多一点一年。可以住人,也可以放东西,一举两得。”一位商家透露。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做了司法解释,如果房东要将自己的房子‘住改商’,需要得到所有业主的同意,但对我们这个小区根本没有用。因为《物权法》针对的是物业,而我们小区根本没有物业。”商教社区的李副书记坦言,尽管他们知道很多住户将自己的房子“住改商”,社区也只能做一些检查、监督的工作。
“与出租房子的房东签订责任书,规定一旦出事的责任方。对出租户,我们工作人员经常上门,检查消防安全等问题,提醒他们注意。我们能做的,也只能如此。”李副书记说,社区也想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但是很难。“现在一年50元的卫生费,都有很多人不愿意交,别说到时一个月几十元的物业费。”
“对于类似的民用仓库是否属于‘住改商’,目前法律上还无法界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的李慧律师说,只有走到法律程序了,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才能裁定该房子是否存在“住改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