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7月16日讯(记者 廖小清 实习生 薛颖雯)7月16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周根才在作客浙江在线时说,现在通过网络对他人权利进行侵犯的现象越来越多,影视作品已经成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主要对象。
周根才说,目前,全省法院正在就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调研。根据统计,从2005年1月至2009年5月底,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881件。其中,2005年仅55件,去年已上升到了254件,今年5月前又受理了198件,案件数量增长迅速。
经过调研,省高院发现,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增长的主要原因为,一是网络作为获取信息和沟通交流的重要途径,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二是随着网络链接、搜索引擎和数据分享等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传播的信息更广泛,手段更便捷,相应的侵权成本也更低,因而成为众多侵权者首选的领域。三是网络经营者和网络用户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而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则日益增强。
周根才说,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是说,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播作品,这种权利只有著作权人才享有。因此,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通过网络上载,供他人浏览、试听、下载或播放等,都属于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