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1月18日讯 (见习记者 徐史韵) 今年11月1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点击查看具体条例),实行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工作这项长效机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省级检察院中尚属首家。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是指检察机关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后,主持、参与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或者协调,促成其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化解纠纷的一种检察工作机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关系复杂,社会矛盾增多,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因资金链断裂、利益方面不平衡等原因引发的各类民商纠纷案件不断上升,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重点。这些案件中潜伏着大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必须努力化解。因此在这样的新形势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工作显得尤为意义重大,任重道远。
在今天召开的全省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指出:检察机关针对民事申诉案件注意运用调处手段,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积极引导当事人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实现从根本上化解纠纷,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针对行政申诉案件,则加强与法院、政府部门的协调,积极探索行政申诉案件处理新机制,以当事人自愿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从根本上消除和缓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构建和谐的干群关系,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受传统文化中源远流长的“和为贵”思想影响,检察机关借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工作机制,当起了“和事佬”,以回应人民群众的心理需求以及利益需求,适当介入来引导当事人达成谅解,实现正当的利益诉求,息事宁人,既减少了讼累又能实现共赢互利。这既是一项适合国情、符合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检察创新机制,也是检察机关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切实为人民群众服务的重要方式。
然而,“迟来的正义在某种意义上亦为非正义”。陈云龙检察长强调,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在坚持抗诉监督的基础上,切实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检察调处专题培训、业务研讨等形式,狠抓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升民行检察干部把握社会矛盾的政策水平、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能力、善于沟通协调的群众工作能力,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尤其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大多直接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抓好检察调处工作不仅便利当事人申诉,还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