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省委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在关于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我省“平安海岛”和“无讼渔区”建设,近日,我院召开我省涉渔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推进会。会议分析了目前我省各重点渔区涉渔纠纷诉调工作的现状和问题,并对沿海基层涉渔纠纷诉调衔接工作的具体措施进行部署。我院院长诸锐璋、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陆永棣庭长、民四庭副庭长沈晓鸣、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处长陆德兴出席会议并讲话。舟山、台州、温州等沿海地市的司法局及海洋与渔业局领导,普陀、象山、奉化、温岭、洞头等重点渔区负责人和这些渔区调解组织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我省是渔业大省,沿海分布着重要的渔区。近年来,受海洋渔业资源萎缩、渔民转产上岸等形势的影响,涉渔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约占海事案件的20%。我省海岸线曲折绵长,涉渔纠纷分布具有点多、线长、涉渔群体复杂,纠纷处理成本高、难度大的特点,且涉渔纠纷很多发生在交通不方便的渔区。据统计,30%的涉渔纠纷案件审理期限要超过3个月,部分案件甚至要超过1年。这不仅影响海事审判工作的效率,而且增加渔民打官司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影响渔区渔民的生产、生活。建立涉渔诉调衔接机制,将充分利用广大渔区调解组织“老娘舅”的资源,发挥其地缘、语缘优势,把涉渔纠纷解决在诉前,解决在事发地。这样可以大大提高涉渔纠纷化解的效率,同时为渔民节省大量的成本。
为充分发挥海事审判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适应我省渔区现状、彰显海事审判特色的诉调衔接机制,并努力把该机制的措施落到实处,我院院长诸锐璋提出三点要求。一是高度重视,健全机制。提出“主动服务突出重点连点成线组团结对”的工作理念,以浙江沿海各渔区作为基层调解组织与该院本部各业务庭、各派出法庭形成各地区的对口衔接、组团结对,把分布在各渔区的调解组织串连成线,建立我省涉渔纠纷的诉调衔接网络,并加强主动指导和支持重点渔区基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二是抓好重点,全面推进。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向相应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认真贯彻执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规范确认程序;选择既懂法律又有丰富的基层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并对其进行培训、指导、组织庭审旁听等。三是定期交流,总结提高。建立通报和联席会议机制,每年定期召开各渔区调解组织座谈会、各诉调小组联席会议,及时向渔区调解组织汇报交流信息,研究解决诉调衔接的具体问题,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涉渔纠纷诉调衔接的组织构架、制度建设和工作方法。
陆永棣庭长指出我院建立涉渔诉调衔接机制在海事审判工作中是一项创新性的实践,对提高人民法院工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满意度、加强渔区社会管理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他强调思想上要重视,行动上要主动。切实把涉渔纠纷作为我院海事审判工作的“窗口”,既要加强涉渔纠纷调解窗口的机制建设研究,又要注重常规的调解工作,如对渔业、船舶等行业性组织、渔区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调解工作。陆德兴处长在讲话中高度肯定我院采取涉渔纠纷诉调衔接机制的做法。希望我院进一步加大法院诉调案件分流力度;加强司法调解确认工作,规范诉调流程;加强与渔区调解组织的交流与互动,积极开展协同调解,提前介入发生在渔区的重大复杂纠纷。
会上,我院本部各业务庭、各派出法庭与组团衔接的相应辖区代表、各渔区调解组织就诉调衔接的具体落实措施进行了小组讨论。来自我省沿海基层重点渔区代表们联系当地各渔区工作实情,作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他们一致认为,我院高度重视基层调解工作,将其触角延伸各渔区,是渔区人民的喜事,同时也提出希望我院今后进一步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培训等建议。
来源:宁波海事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