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造假是为了谋求更大利益
回顾近些年被曝光的官员造假事件,可以清晰地发现,这些事件多发生在基层。
目前,干部任用年轻化、知识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同时,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也逐渐完善,对干部任前档案的审核和监督日趋严厉和公开。“但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一些年龄、学历、履历不符合要求的官员,便通过造假谋求更高的职位。因为在他们看来,更高的职位便意味着更大的利益、更多的谋取私利的机会。加之基层政府在执行政策时存在随意性,监督力度不够,造假事件因此再三出现。”竹立家对记者说。
在目前的档案管理制度下,干部的档案都是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保管,而不是交予本人管理。这就意味着修改干部档案,涉及多个部门,是一项不折不扣的“系统工程”,绝不是个人能够完成的。在已曝光的官员造假事件中,事后都查明,有相当多部门的人员参与。
在近期曝光的河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薛新民造假事件中,据当地政府介绍,薛新民在办理户籍登记时,有关部门并没有按照规定办事,而是“暗中”帮助其改年龄。在薛新民被免职后,河津市委组织部、公安局的4名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在专家看来,官员造假事件频现也暴露出目前在选人用人公开透明度方面尚显不足,一些地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公示内容太简单、公示范围太狭窄等现象,基本反映不出干部的实际情况。这既让广大干部群众难以进行有效监督,也让一些违规者有机可乘。
汪玉凯认为:“出现官员造假行为,说明我们现行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机制中存在某些缺陷。如果选拔任用干部的制度、机制健全,有严密的程序以及互相制约的纠错机制,这些伪造活动就不大可能得逞。如果用人单位从一开始就能够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干部考察,这种现象可能就不会发生。因此,抑制选人用人中的腐败,必须从源头做起,要把主要靠领导者个人选人,逐步转到主要靠制度选人上来。”
对造假官员的处理仍显“温情”
官员造假危害巨大,但遗憾的是,目前对造假官员的处理仍显“温情”。
在薛新民造假事件中,据媒体报道,1981年至2002年间,薛新民为了入党、升迁,先后11次填报不同的出生日期,4次虚假填写参加工作时间,甚至伪造学籍档案、谎称本科毕业。他填报的出生日期,最大的是1960年,最小的是1969年。今年6月8日,薛新民被免职。
回顾近些年对造假官员的处理,记者发现,最常见的处理方式就是免职。那么,“免职”到底是一个什么程度的处分呢?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很多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免职”这一项处分。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行为。官员造假毫无疑问违反了这项规定,应该受到惩处。但是,该法规定的处分方式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没有免职一项。也就是说,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免职”不是一种处分方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违纪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为五种,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也没有“免职”一说。
而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虽然专门设了“免职、辞职、降职”一章(第十一章),但从该条例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这里的“免职”也不是一种处分。
在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方式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同样没有“免职”的说法。
据此,在薛新民因造假被免职后,河津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李建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免职不属于处分的范围,也就不难理解了。
竹立家认为,目前的这种处理方式使得官员造假的成本变得非常低。他说:“本应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现在却只将当事官员免职,人们说官员造假是铤而走险,但按照目前的处理方法来看,何险之有?”
除了免职这种处理方式备受公众诟病,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同样值得注意——对于官员造假行为,一些地方政府并不认为是多么严重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官员造假行为的发生。
在薛新民造假事件中,早在2010年,山西省运城市纪委就根据群众举报,对薛新民的年龄、学历造假等问题进行过调查。调查发现,身为党员干部的薛新民多次对自己的年龄和学历弄虚作假。运城市纪委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其年龄和学历进行了纠正。但今年2月,薛新民仍调任河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随后,因为不断有群众举报他造假问题,并于今年5月下旬被媒体曝光,这才有了免去他行政职务的第二次查处。如果没有群众的长期举报和媒体曝光,薛新民造假骗取官位的问题很可能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目前,提拔官员一般都是领导说了算。造假官员东窗事发,按道理,提拔造假官员的领导也是有责任的,但让领导追究自己的责任显然有点不太现实。”汪玉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