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近5年的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并公布2008年至2012年的1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我注意到这5年,浙江法院受理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刑事和行政一审案件达到了3万5千余件,同比前五年增长了5倍多,收结案数量位居全国第三。这些案件中大多数都是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的纠纷案件。
另外,有一些案件也很值得关注,比如员工跳槽后侵犯商业秘密。
案件回顾:
这件事情发生在温州。胡某、阮某、陈某原先都是温州东瓯微孔过滤有限公司的职员,分别从事过滤机及过滤介质、压力容器、防腐设备及水处理设备的设计、生产与销售工作。
公司为了保护自我研发、掌握的一些技术及销售信息,专门制定了《保密管理制度》,并印发了《员工手册》,明确了公司秘密的范围、密级、管理等,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所以胡某、阮某、陈某在进公司的时候都与其他员工一样签订了保密合同。
2010年4月至10月,胡某、阮某、陈某先后从东瓯公司离职,到了苏州恒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而纠纷也就由此开始了。
胡某在恒尔公司工作期间,违反了与东瓯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为恒尔公司向无锡现代液压气动公司、上海亿岗五金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采购配件,而这些企业都是东瓯公司的定点采购单位。
同时,他还将在东瓯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一些技术用于了恒尔公司的相关生产。
阮某也是如此,在恒尔公司工作期间,将其在东瓯公司从事设计工作所获悉的一些装置及技术参数等信息,用到了恒尔公司的生产当中。
而从事销售工作的陈某在恒尔公司工作期间,把他在东瓯公司工作期间得到的客户资料加以利用,联系了多家以前是东瓯公司的长期客户,用较低的价格,把恒尔公司生产的产品设备卖给了这些客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鉴定,东瓯公司的这些技术信息、客户及供应商名单都是不为公众所熟知的信息,所以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东瓯公司因商业秘密被侵犯所受到的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108万余元。
因此,法院认为,胡某、阮某、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最终分别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阮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判决后,胡某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但温州中院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科技人员流动的日趋频繁,一些科研技术人员或销售人员为获取个人利益,利用自己在原单位掌握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为新单位服务,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单位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所以跳槽的人如果与原单位签订过保密协议,一定要遵守上面的约定,不然的话,很有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一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就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后果特别严重,刑期将会变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一般来说,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就属于造成重大损失了,如果损失数超过250万元以上,则属于特别严重的损失。(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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