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23日晚上,在西牌楼小学进行的选举大会……”新中国第一个居委会——原杭州上羊市街居委会主任、85岁的陈福林老人,回忆着他当时上任时的情景。令老人想不到的是,就是这次选举,成了新中国基层民主政治进程的一个重要事件。
寻访源于四年前的一次质疑
参与并领导寻访“新中国第一个居委会”全过程的上城区社区建设办公室主任马丽华说,杭州寻访的起源是杭州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会建设处处长张宏国四年前在一次全国会议上的质疑。他根据《当代杭州》记载,杭州市政府早在1949年12月1日,就颁布了《关于取消保甲制度建设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指示》,而现存文献没有比这更早的记录,说明当时杭州建立的居委会比北方城市早。国家民政部和有关专家对此表现出极大兴趣。
2007年9月9日,民政部在北京召开“新中国第一个居民委员会”问题论证会,包括杭州在内的多个城市提交了相关举证材料。这次会上,民政部确定了新中国第一个居委会应具备的五个标准。即时间为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后、名称为居民委员会、地域为城市、组织性质为群众自治、组织结构为民主管理委员会制。
“时间”标准得到确认
为了收集与五个条件相吻合的史料,市民政部门有关人员数次到市档案馆寻资料、实地踏看、寻找当事者核对事件……在900多卷文档中,找到了1949年10月28日《上城区公所进行废除保甲制度初步建立居民委员会》的新闻稿:上城区自10月13日至10月25日,已有一个居民委员会成立。有关人员再与当时当选为居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的陈福林和陈道彰核实,两人回忆与史料记载相符。陈福林清晰记得是1949年10月23日晚上,在西牌楼小学进行的选举大会,包括选举方式、参加人数、他和陈道彰最后的得票数等细节,他都记得十分清楚。由此上城区成立新中国第一个居委会的“时间”标准得到确认。
“成立名称”与标准相符
在民政部确定五个标准并发文各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供新中国第一个居委会有关材料和相关证据后,有北京、内蒙古、上海、广东、广西、山东和杭州7个民政厅(局)明确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有辽宁、山西、安徽、河南、湖南、海南、福建、江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河北、吉林、湖北、江苏、重庆等19个民政厅(局)明确表示要进一步寻访。据介绍,在比杭州解放更早的北方,确有城市成立类似居委会的组织,但名称不叫居民委员会。而杭州市在1949年10月11日、24日和11月15日分别召开的三次各区长联席会议,均有成立居民委员会的史料记载。因此杭州举证的“成立名称”也与民政部标准相符。
“区域范围”相当明确
1949年10月24日召开的杭州市第二次各区长联席会议史料记载:田奎荣区长向市政府汇报,上城区已在18、19两个保成立了一个居民委员会。根据杭州市第一区保甲编制表史料,18、19保区域范围东至上羊市街(现江城路),南沿五圣塘、六圣塘到保安桥河下,北至望江门直街(现望江路),西至中山南路(现为中河高架下绿化带),今属上城区紫阳街道袁井巷与彩霞岭两个社区的范围。这样五标准中“区域范围”为城市也相当明确,上羊市街居委会也由此浮出水面。
“组织性质”得到印证
1949年1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保甲制度建立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指示》第二、四条明确了居委会的组织性质为群众自治,第六条第五点规定使自治性质更为明确。陈福林和陈道彰回忆,参加选举大会的群众有200余人,每人发一张选票,并从群众中选举出监票人1名、唱票人1名。因此,群众自治的“组织性质”也得到充分印证。
“组织结构”具严谨性
对于民政部确定的第五项标准“组织结构”,1949年12月12日召开的《上城区取消保甲制度建立居民委员会半年工作总结》明确了居民委员会的组织领导、委员和组长产生的方法和条件,充分说明居民委员会组织结构的严谨性。在1949年11月15日召开的杭州市第三次各区长联席会议上,第一任市长江华在会上的讲话中,也有杭州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架构如何搭建的内容。
至此,上城区上羊市街居委会,以翔实的举证材料及当事人的佐证,完全符合民政部的“新中国第一个居民委员会”五项标准,其他参与寻访的城市均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