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对浙江人来说,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省委省政府日前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又一次将此事推向前台。
浙江自2000年起开始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目前已存在于十多万家企业中。
“但在这些企业中,大部分都是企业内部的协商,没有连成片。”负责起草《意见》的浙江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方火春说,今后要鼓励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职工代表大会,并进行一个区域或行业职工工资的集体协商。
根据规定,集体协商后的职工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要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在协议期内,企业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要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
今后,工资集体协商将被纳入党委、政府的工作考核。到2010年底前,全省70%的企业要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其中国有集体企业要100%实行。已建工会的企业,明年年底前要全面推行;未建工会的企业,要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同时,省人大已将《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列入2009年的立法计划——浙江将通过地方法规的实施,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普及,进而约束企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