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8月26日讯(浙江日报记者 袁艳 通讯员 洪在有)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010年底前,全省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覆盖面达到70%以上,其中国有集体企业覆盖面力争达到100%。已建工会的企业,明年底前要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意见》指出,要着力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健全职工参与制度,支持广大职工特别是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健全协商要约制度,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地代表职工行使要约权,依法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要约质量。健全职代会审议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集体协商后的职工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协议履行后,要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情况。健全履约监督制度,为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约提供保证。
《意见》要求,各地要把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加快建立行业性的企业代表组织和行业工会组织,因地制宜搭建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平台。
《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省、市、县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积极推进乡镇(街道)以及工业园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严把工资集体协议审核关,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健康发展。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加强指导建立行业工会或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为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条件。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