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8]20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简复单》(府办简复第B20071367号)精神,从2008年9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已从原来的680元/月调整到768元/月。与原来的680元相比,增加了88元,提高了13个百分点。本月起,失业保险金待遇将直接按新标准予以发放。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