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宣〔2009〕55号
关于国庆期间在全省城乡
开展“五星红旗升起来”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宣传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关于围绕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9〕15号)和我省《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49号)精神,积极推进全省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大力营造热烈喜庆、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决定国庆期间在全省城乡开展“五星红旗升起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以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契机,通过开展“五星红旗升起来”活动,对全省人民深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促使人们进一步强化国旗意识,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增强祖国荣誉感和民族自豪感。在全社会大力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的时代主旋律,激励广大干部群众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二、活动时间
2009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
三、活动方式
1.指导督促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升挂国旗。
2.每个县(市、区)选择一条以上的主要街道集中连片升挂国旗,数量一般不少于100面。
3.组织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明单位(具体由各级文明办督促落实)升挂国旗。
4.鼓励引导有条件升挂国旗的社区居委会、城镇居民小区、居民院(楼)、中心集镇、村民委员会,各类渔船、游艇、公交车、出租车,港口、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升挂国旗。
5.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动员个私企业升挂国旗。
四、活动要求
1.加强组织指导。升挂国旗是一项庄严而神圣的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要求进行升挂。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策划,全面部署。要把开展“五星红旗升起来”活动与其它各项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结合起来,积极创新载体、方法,切实抓出特色亮点。期间,要指定专人对本地区升挂国旗情况加以检查检查指导。2.做好宣传报道。全省各级新闻媒体要提高认识,精心安排,在主要时段或重要版面对各地升挂国旗情况作广泛的宣传报道,在全省城乡营造浓厚的国庆氛围。
3.及时总结反馈。活动结束后,各级党委宣传部要认真进行总结。各市党委宣传部要将本地区活动的开展情况于2009年10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省委宣传部宣传处。联系人:赵国成,联系电话:0571-87053359、15958185610。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200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