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3日讯房子的事儿永远是中国人心里的头等大事,可房地产商每天都变着花样跟业主玩你追我赶的游戏。家住安吉县城的朱女士去年买的房子过了一年居然还是没“三证”的“黑户”,追讨之路遇上强势的房产公司也变得一波三折。
2009年3月20日对朱女士一家来说是个重要的日子,头一年花了50多万元买的商品房终于拿到了交房钥匙。一家人马不停蹄的进入了新房装修阶段,几个月过去后在先生的提醒下朱女士才猛然发现《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本证居然手头一本都没有。惴惴不安的朱女士多次询问售楼处都得到了产权登记机关正在办理中的答复。
一晃眼到了今年6月,房子住了一年多,可“三证”还是杳无音讯,一家人又惦记上追要的事,一问房产公司却还是得到“办理中”的答复。产权登记机关的办事效率真有这么低?这回朱女士直接打电话给房管部门,不料,得到的答复是该房产公司未及时提交朱女士所指商品房的办证材料,所以导致证件办理延期。恍然大悟的朱女士生气之余赶紧找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细细研究,在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找到了相关条款:出卖人应在房屋交付后90日内将办证资料提交至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需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这么一算应该去年6月底就能拿到“三证”了。朱女士这回发了个正式的函给房产公司,里面清楚地写明“希望房地产公司迅速予以解决‘三证’问题,并按双方合同规定支付总房价0.5%即2720元的违约金,如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只能向法院申诉。”义正言辞的函发出后一个星期,朱女士就接到了售楼处打来的领证通知电话,当天夫妻俩就前往售楼处办理相关手续。谁想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一位公司领导当面放下话“要拿走‘三证’可以,但须先写一张不追究违约的字据,否则要告就去告,‘三证’不予交付!”。面对对方咄咄逼人的态度,夫妻俩当场还与该领导发生了争执。多次协商不成后,满腹委屈的朱女士只好向安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求助。
2010年6月17日,县消保委正式受理该起投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期间,县消保委经调查了解到该房产公司确实未在房屋交付后90日内将办证资料提交至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为此,县消保委明确指出:《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和义务的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房产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就应该敢于承担责任,强迫消费者签订不追究违约责任声明的行为是于情不合、于法不容。最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县消保委的调解下,双方最终协商一致,房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朱女士违约金2720元,并无条件交付“三证”,双方均对此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