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盐城某高校女生偷了室友的银行卡,取走2000元,事后自首。根据新规定,检察院作出“半年考察期内,该生只要学习‘一科不挂’,定期参加公益活动,遵纪守法,考察期满后可不予起诉”的决定。
这名女生触犯刑法,理应受到法律制裁。检察机关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附条件不起诉”,给她一个考察期限,可以说最大程度地挽救了一名失足青年。
由此,笔者想起前不久宁波北仑区检察院让一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协管员,以考察其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
如今,这种“以善代刑”的做法在各地逐渐流行,拯救和帮助了一批失足青年,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种人性化的执法应予肯定。但这个旨在挽救失足者的做法,却引起不少争议。有评论认为,这样可能会带来权力滥用,也可能被不法之徒钻法律空子。
这种担忧不是没有道理。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导致各地在确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方面各行其是。没有统一规定,“以善代刑”的尺度难以把握,容易滋生权力腐败。因此,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在各地探索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法规,对其进行规范,设定统一标准,从制度上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让“以善代刑”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