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9日讯车撞死狗,狗主人索赔9.5万元,狗官司很纠结,怎么判难倒法官。杭州江干区法院特地召集10多位顶尖法学专家、律师召开意见征询会,听取专家对“狗官司”的法律意见,同时通过早报向读者征求意见,有人说狗主人是敲诈,也有人说没养过宠物的人无法体会失去爱犬的心情……
两个多月过去了,昨日下午,这起狗官司终于有了一审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狗主人500元。此外,肇事方自愿补偿狗主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调解失败狗主人获赔500元
“我只知道‘玲玲’是有生命的,我把它当孩子养,赔我多少钱,‘玲玲’也回不来。”昨天下午2点10分左右,狗官司原告陈女士早早来到法院。
两点半,官司正式开庭,记者注意到,肇事方(车主和司机)及保险公司都由律师出庭,审判席上除审判长之外,多出了两名法官。审判长宣布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这意味着案件需从头重新审理。
庭审按程序进行,陈女士没有补充新证据,被告中只有车主提交了一份交强险的保单。法庭调查期间,双方没有互相发问。接下来审判长问了原、被告双方很多问题:
法官:原告你再陈述一下车和狗相撞发生的过程。
陈女士:那天(记者注:2009年10月30日)早上6点,我开车带狗出去,9点回来……
法官:你有没拴狗链,有没有牵引?
陈女士:狗链是拴在脖子上的,没等我把门打开它就跑下来了。
法官:你养的狗是什么品种?
陈女士:我也说不上,反正它像是我的孩子,别的地方买不到。
法官:狗证上写的是什么?
陈女士:杂交犬。
法官:你养了多长时间?
陈女士:10年。
法官:为什么狗证上显示的办证时间是2007年?
陈女士:本来不想办的,一开始办证要5000块,2007年降到1000块,就去办了。
法官:当初买狗时花了多少钱?
陈女士:5000元。
法官:狗到底是买来的还是别人送的?
陈女士:狗是朋友送的,我们回送了5000元左右的礼品。
法官:主张人工费、饲料费有没有其他证据?
陈女士:没有。
法官:要求精神损失费有没有依据?
陈女士:没有。
随后,法官又问被告和保险公司。
法官:被告说一下车撞狗的时间?
被告:2009年10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吧。
法官:事后你们有没有协商?
被告:有的,报警前有协商,但狗主人现场情绪太激动,报警后在交警那里也有协商。她一开口要20万,我们只同意赔3000元到5000元,双方谈不拢,后来就到法院来打官司了。
保险公司在回答法官提问时说,车主有买保险,车撞狗发生后保险公司接到车主电话,但没派人到现场勘查,因为车主说已经报警,而且赔偿的事双方已在协商。
法官随后又询问车主和肇事司机对狗主人的诉讼请求有什么看法,对方回答“明显过高”。
“愿不愿意调解?”法庭辩论后,法官问陈女士,得到的回答是“愿意。”车主和肇事司机也同意调解,但保险公司明确拒绝,调解失败。
下午4点左右,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4点15分左右,重新开庭,审判长口头宣布了一审结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狗主人人民币500元;司机和车主补偿狗主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元;驳回狗主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狗主人承担人民币2175元,由司机和车主承担50元。
判决词中详细解析为什么这么判
在审判长口头宣布的判决理由中,详细解析了车撞狗赔不赔、怎么赔的问题。
赔不赔——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因侵权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怎么赔——首先法院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狗主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陈女士所养犬只死亡的事故发生在机动车道上,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事故发生的现场卢家塘路至景福路叉口属允许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当属道路交通事故。
在车狗相撞事故中,司机驾车行驶过程中,未尽谨慎安全注意义务,避让措施不到位,导致将宠物犬玲玲轧死,给狗主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故司机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狗主人饲养宠物犬未按照《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在不允许犬只出户的时间,不牵犬链,又无成年人牵领的情况下放犬出户,放任宠物犬在道路上行走且未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加以防范与注意,其看管不力的过错是引起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赔多少——关于陈女士死亡爱犬的实际价值,陈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犬购买时的价值,而法院穷尽求证手段,但不能精确得出价值结论,根据调查所得,考虑犬只交易时的合理价格,酌定该犬只的价值为500元。对于陈女士主张的人工护理费和喂养费,因与加害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狗主人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的主张,法院认为犬在动物界中属智商较高的动物,与人类关系又较为特殊,因此对于宠养犬只的人而言,犬只可能会成为其生活的组成部分,并与犬之间建立非同于人类的感情关系。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为自然人和法人,适用条件为因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提出赔偿主张。另外还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是作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条件。
可本案尚未达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程度,但司机和车主自愿补偿狗主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元,法院予以准许。
当事各方评议判决结果
“我能不能上告啊!”审判长刚宣布完判决结果,原告席上的陈女士就坐不住了。
下庭后,她从手提包里拿出一张法院诉讼费的专用发票说,2175元的诉讼费我已经交清了,狗被别人车撞死了,就像孩子突然间没有一样,我心理和感情遭受沉重打击,本来想给“玲玲”讨一个说法,但一场官司下来,我还要倒贴1675元,你说这公不公平,我肯定要上诉。
昨天,司机和车主本人没有亲自到庭,他们的委托律师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章敏律师对判决结果发表了意见。
“法院是根据现有证据作出的判决。”章律师说,相信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但考虑到陈女士与爱犬之间确实存在一定感情,征得车主同意后,他们愿补偿狗主人500元作为精神抚慰金。
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沈怡是保险公司一方的代理律师,她说自己没有获得保险公司的授权,对判决结果和是否上诉,暂时不便发表意见。
判决结果充分考虑了狗主人感受
“判决结果就措辞来说,其实法官已经充分考虑到狗主人的感受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曾碧佳一直关注狗官司的进展,并在法院征求意见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昨晚在得知狗官司的一审判决结果后,曾律师说,他对法院判决结果比较认可,特别是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析部分,判决讲到狗是一种与人关系十分特殊的动物,狗主人从这点出发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无可厚非,但是法官首先是一个法律职业人,不能简单地用感情代替法律。
“狗主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要做到合理合法。”曾碧佳律师认为,就本案来说,所谓合理,就是要求赔偿的数额必须符合常理,诚如判决中提到:法院在穷尽求证手段仍不能确定狗的价值时,只能凭借常理来判断,在本案中法院依据的是市场交易价格;所谓合法,就是诉请的项目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提出的人工护理费、喂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三项诉请就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才被法官依法驳回。
“打官司讲的是证据和法律。”曾碧佳律师表示,原、被告双方都要承担诉讼风险,当然原告胜诉与否不能简单地用金钱来衡量。
通讯员 辛成 记者 陈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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