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首例大学作被告的教育行政案件——周稷栋诉浙江大学不授予学位案
案例:周稷栋是浙大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1999级学生,在校期间,由于两次作弊,被学校分别处以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两年后,该校解除了其留校察看的处分。2003年6月,周以学分229分的成绩毕业,取得了浙大毕业证书。浙江大学根据《浙江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决定“不授予周稷栋学士学位”。为此,周稷栋将浙江大学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资格的决定,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原告认为,学士学位体现的是一位本科专业毕业生的学士水准而不是其道德水准,其在校期间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学校已准予毕业,按照学位条例第4条规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被告浙江大学认为,《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学校据此结合本校定位制定的《浙江大学学分制学士学籍管理办法》第42条就规定,凡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因此学校决定不授予周稷栋学士学位于法有据。
2004年3月9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的决定。周稷栋未提出上诉。
评点:本案从一开始就备受媒体关注,这不但是浙江首例大学作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而且在同类案件中具有非常典型的代表意义。自该案受理并审结后,学生状告母校的行政诉讼案件接连发生。原杭州商学院(现浙江工商大学)、杭州电子工学院(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杭州师范学院(现杭州师范大学)、浙江海洋学院等浙江几大高校相继被推上了被告席。
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俞霞金等6人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例:1993年,原鄞县政府决定将6个村迁移到横溪附近,并为此规划了足够安置迁移村民的新村址。至2008年6月,新村址仅剩几间宅基地,俞霞金等几十户村民尚未得到安置。为了解真实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俞霞金等人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自1993年来在新村址批准建房的户数、宅基地间数、获批建房中芝山村村民的户数、村民申请建房时的年龄等信息。鄞州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俞霞金等人以鄞州区政府公开信息部分不真实、不公开年龄信息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诉至法院。
经宁波中院指定异地交叉管辖,该案由海曙法院审理。该院审理后认为: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部分的数据来源于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因俞霞金等人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开的信息不准确,应认定该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而公开村民申请建房时的年龄,不致对权利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明显不当影响,据此判决:维持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部分,撤销其不予公开部分。宁波中院二审认为,俞霞金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原芝山村村民俞彩定的建房用地呈报表一份,该新证据证明俞彩定于2001获批在新村址建房,但其并不在政府信息公开的128户名单中,故认定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完整;至于村民申请建房时的年龄信息,因宅基地审批时通常需考虑申请人的年龄因素,俞霞金等人有权了解所在村宅基地审批情况的相关信息,据此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撤销鄞州区政府不予公开年龄信息部分;撤销一审判决维持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部分,并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部分违法;责令鄞州区政府限期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评点: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后,宁波地区受理的首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该案的依法审判,极大地提振了公众的信心,进一步激发了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积极性。同时,法院在该案审理中的大胆尝试及积累的经验,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