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促反腐制度更加严密
事实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12年来,各地各部门、各系统也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比如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等等。
多位受访专家分析,从12年来的实践来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此次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正是在征求各方意见,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此前暴露出的缺陷进行了完善和弥合。
相关权威专家具体分析说,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修订前的规定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而在修订后的规定里,不但保留上述内容,还部分扩大了适用范围,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也提出了要求。
受访专家认为,扩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体现了中央做好反腐败工作的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举措和更务实的作风。
其次,增加责任内容。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承担责任方面,在保留原来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权力制约”和“作风建设”方面的内容。
“近年来,权力制约和作风建设这两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已危及党的执政基础,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南开大学教授齐善鸿认为,“增加这些内容,既说明解决这些问题已迫在眉睫,也表明了中央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心和力度。”
受访专家分析,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需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加强作风建设,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再有,强化监督落实措施。相关权威专家告诉本刊记者,在责任考核部分,从修订前的五条,增加到现在的十一条,不但更加完善、细化,而且更有可操作性。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要求党委(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鲁照旺说。
“修订的规定还明确了考核时间。”齐善鸿解析道,“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同时,在考核方式上也作了明确规定,“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齐善鸿认为,反复强调自上而下的监督,也是规定修订后的特色。其中强调,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同时还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委(党组)还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此外,追责更具操作性。在追责部分,规定更加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受访专家介绍,如,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同时,还规定了对责任人不受时间限制的追责。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给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这种没有时间限制的责任追究,对那些企图规避法律制裁的党员领导干部尤其具有威慑力,可有效地消除一些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鲁照旺说。
不仅上述特点值得关注,鲁照旺认为,最大的亮点当属是对饱受非议的“问题官员”复出问题,给予了明确规范。具体来看,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