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国家的文官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通常以1870年6月4日英政府颁布的正式确立公开竞争考试制度的枢密令作为英国文官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英国公务员的范围较小,只包括中央政府系统非选举产生及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经选举或者政治任命产生的首相、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也不包括法官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文职人员以及军人。
公务员录取者多为剑桥、牛津等名牌综合性大学的优秀毕业生
英国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原则是机会平等、择优录用。英国公务员的选拔任用,都是经过公开考试,按考试成绩并参考个人资历、学历、品行和健康情况等择优录用。
英国素有“接受过优良高等教育的人更适合担任领导”的传统意识,坚持传统的“通才”观念。英国公务员的考选标准及科目,注重一般的教育程度和基础知识,而不看重特殊或专门的技术与经验,认为国家公务员需要广泛的知识和综合能力、应变能力和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在人才选拔中,注重选拔对象的教育程度、文学素养、掌握知识的多少,以及综合、推理和判断能力。就初任考试而言,英国的专业技术职务自然要以专业知识为主,而“通才”观念主要体现在行政类官员的初任考试以及晋升到高级文官的人才类型中。“通才”标准强调个人学历,故公务员录取者多为剑桥、牛津等名牌综合性大学的优秀毕业生。这种选拔人才的标准,使“专才”在文官队伍中地位低下且日益减少,无法进入高级行政人员的行列,参与行政决策和政策制定。但现代社会的政策与决策主要依赖于专业知识,于是英国人在实践中也逐渐发现以“通才论”考选公务员有很大弊端,于是在上世纪60年代就着手改革,力求“通专结合”。“通专结合”要求公务员知识面宽广,一专多能或者多专多能,体现了既要重视公务员的知识和学历,也不轻视公务员的专业性和技能。
英国公务员考试分为三个步骤:一是统测报考者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为主的若干考题中选一种进行测试;二是专业考核,应考者根据自己的专业,选择2—3个题目作答;三是口试答辩,在书面考试的基础上进行。英国文官录用的考试考核项目比较多、范围比较广。考查包括检查个人记录、进行智力测验、直觉检测、个别测验,实际练习、互评和面试。每项考查、考核都有具体内容和目的,如进行智力测验,需要测试应试人精神器官的效率,思维能力和知识的广博程度等。在进行各种考查之后,考选委员会还要进行终选面试,最后评定分数,分7个等级,只有在前3个等级的才可以被录用。
根据各部委职位空缺情况,英国公务员招聘委员会在报纸、网站、电视等多种传播媒体上公布信息。根据公布的职位信息,应试者填写报考申请表,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职位。报名时,可选择1—2个职位。高级文官考试一般参照牛津和剑桥大学高材生的水平拟题,由文官部官员会同大学教授组成考录委员会评审决定,合格者由文官部发证书。新录用的官员一般要经过两年录用期训练,再经考核合格,才能安排工作岗位。新的文官开始时一般还有长短不同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若被淘汰,没有补偿。
还有一些其他录用方式和原则,如“有限竞争考试”、功绩制和“速成梯队”计划等
除公开竞争考试外,文职人员也可经过内部的“有限竞争考试”提升任新职,这种考试只限某类某级人参加。从历年的统计数字来看,英国任用官员,还是以公开竞争考试为主,内部考试提升者较少。此外还有鉴定考试,主要是对应试人员的体格、性格进行鉴定考察和考试;特种考试,则是对一些已获得专业学历或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的任用考试。
功绩制也是英国公务员录用的重要原则。1870年英国为反对恩赐制首先实行功绩制。功绩制是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方法达到量才任职、“优升劣汰”的人事行政制度。主要内容是以职位所需的知识、能力、品德为标准,通过公开考试竞争,择优录用公务员,以工作能力、特别是服务实绩为标准,通过考核给予公务员以晋升、奖励和报酬。功绩制原则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也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但功绩制也受到一些批评,如对公务员功绩的评价往往包含某种主观看法和偏见,加薪和晋升的依据仍然取决于年资,而非个人功绩等。
为进一步拓宽人才选拔的途径,英国公务员委员会依据法律制定了优秀青年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速成梯队”计划,并设立了“速成梯队”办公室。选拔的主要对象是22—25岁有潜力的优秀大学生和社会青年。主要是与国内高校联系,重点选择临近毕业的优秀大学生。采取的办法是举办各种人才招聘会进行宣传,对合适人才进行选拔测试。在社会青年人才的招聘选拔中,主要与国内各职业指导中心合作,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力。录用考试主要以能力倾向测试为主。测试的核心能力有语言表达能力、决策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进入“速成梯队”的青年可以按照报考部门先进行轮岗培训,与拟选部门之间进行双向选择。岗位培训适应周期一般为4年左右,在此基础上确定正式岗位,并按照国家公务员待遇进入职位正常晋升序列。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