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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立法,民意是关键 切忌部门利益法制化

  浙江日报12月9日讯

  核心提示:

  开门立法,旨在广开言路,广纳民意,让民情和民智在立法过程中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与发挥。但现实中,“开门却不纳民意”的现象,屡见不鲜。为此,我省积极探索创新开门立法常规化,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12月3日19时30分,我以嘉宾身份亮相央视12频道,讲述自己听证10年的故事……”

  打开为参加央视“中国法制年度报告”而准备的个人资料,头发有些花白但眼神依然锐利的崔盐生,难抑心情的激动。

  资料的第一页,正是崔盐生在一次立法听证会上发言时的照片,而同样的场景,在近10年里时常出现。

  十年听证不知倦

  崔盐生第一次参加听证会是2000年8月26日,那是一次关于《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草案)》的听证。那次听证中,崔盐生等听证代表提出降低和取消部分公园门票价格的意见被采纳,这让他尝到了甜头。

  从此,只要看到有举行听证会的消息,崔盐生都会报名参加。至今,他已参加省、市听证会31场,其中半数为立法听证,成为名副其实的“听证专业户”。

  崔盐生自称年老,参加立法听证却从不懈怠:每次听证会前,他都会搜集材料、走访市民、分析资料、提交发言提纲;听证会上,他会慷慨陈词,发言也有理有据,观点鲜明。

  “我是讲真话的人。作为老百姓的代表,我要利用各种机会,尽可能地为老百姓的权益多发言,依法参与民主立法。”崔盐生对自己长达10年的听证生活,仍乐此不倦,但他心中也有不少忧虑。

  “参加听证会的市民,尤其是年轻人还太少,听证的时间也太短。我参加过那么多次听证会,几乎每次都只能发言8分钟,这么短的时间里,能讲的东西太少。而且,大多数听证会举行之后,没什么反馈,也不知道自己有没有提到点子上,有没有被采纳。”

  崔盐生显得有些无奈。他认为,听证之后,不管有没有被采纳,都应该有一个解释才对,“现在这样石沉大海,对我们这些‘听证专业户’来说,影响不大。但对一般市民来说,参加听证的积极性难免会受到打击。”

  闭门立法不可取

  崔盐生的忧虑,其实可以归纳为一点,那就是担心:听证,会不会只是做做形式、走走过场。

  这,并非杞人忧天。

  近日,王锡锌、姜明安等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申请,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近一年,却始终没个说法,这不符合开门立法的精神。

  引起更大争议的,还是去年审议修订的邮政法。新邮政法规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

  不少专家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平信“故意丢失”很难求证,“丢了白丢”很可能变成“想丢就丢”。更有专家指出,与其他许多行业性法律法规一样,新邮政法的修订也是由主管部门起草,而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很容易走向“部门(行业)利益法律化”的泥沼,在公平公正的旗帜中夹带“私货”。

  这些专家说,事实上,无论国家法律,还是地方法规,都有法定的讨论程序。但是,有的政府部门在立法过程中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不利则阻、他利则拖、

  分利则顶。结果,一些本来反映民意的法律草案,一经讨论修改,就“变了样”、“错了位”,与立法初衷相去甚远,甚至背道而驰。

  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开门立法之所以广受欢迎,主要就是让专家、公众充分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防范出现“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许多参加过听证会的民众认为,如果只是象征性地“把门儿开开”,却缺少相关的配套措施,开门立法就缺乏实际意义。看起来是“开门”,实际上谁也不知道新法规、新条例究竟是集合众智而成,还是仍然在“打闷包”。自然,更不知道哪些意见、建议被采纳,为什么被采纳。

  从这方面来说,立法作秀甚至比“闭门立法”更可怕。时事评论员晏扬认为,开门立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征求公众意见,更在于听取、吸纳公众意见。只征求、不听取,或只听取、不吸纳,这样的开门立法徒具观赏性、徒具形式感。这样,不仅与“闭门立法”无异,而且会让民意受到愚弄。

  开门更要纳民意

  开门立法,让老百姓从旁观者变成参与者。

  然而,开门立法要长期坚持下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不仅要有原则性的规范,更要有具体的操作规则。否则,如果开门只是一种形式,百姓声音屡屡遭到忽视,公众参与立法的热情必然会大受影响。

  作为在全国率先探索开门立法的我省,一直坚持健全完善开门立法的相关制度与措施,切实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

  去年,省政府组建的立法专家库,聘请40位来自法学、经济、金融、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智囊团。同时,还出台《关于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规定(草案)》,特别强调要建立专家意见采纳及情况反馈机制。

  专家库专家章靖忠律师认为,《规定》重视保障专家的权利,有利于专家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言人,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为民众说话,并形成专家与立法工作机构间的良性互动,从而充分发挥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

  今年9月,一则消息引起人们的关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开始向网民公开征集2011年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

  “网上征求群众意见,只是我们推行开门立法的重要一环。”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一处处长张明决说,目前仅省政府法制办在做的开门立法工作,就有很多:网上、报纸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实地考察、调研,广泛听取老百姓的意见。

  “开门立法以来,我们常常会收到各种各样的建议,都会认真考虑采纳。”张明决说,不过,相当一部分建议比较零散,质量有待提高。

  有关专家指出,开门立法是民主立法迈出的重要步伐,但开门立法不应止步于公开征求意见。及时收集、处理,特别是反馈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乃至就焦点问题向社会公开说明,某种程度上显得更为重要。此外,目前开门立法只是给民众提供一个表达意见的机会,并不能必然影响立法过程及其结果。为使开门立法有一个最终的结果,还应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协调机制。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章剑声:开门立法,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应该进一步完善。目前急需解决的,是如何建立健全民意的收集、采纳和反馈机制。那样,可以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还可以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中来,使立法机构能收到内容更全面、质量更高的建议。事实证明,只有公众参与立法的信心和热情得到保护,公众的智慧才能真正在立法进程中“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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