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首次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绩效评估工作的内容之一。
《意见》指出,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要抓好自身整改,监管部门也要负起监督责任。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审计机关应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审计机关应及时提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
《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每年要将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对有关审计事项的领导批示落实情况和重大问题的整改要列入政府督查工作事项,由本级政府督查机构及时进行督查。
《意见》强调,审计整改结果要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人员)工作(经营)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纳入绩效考核,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绩效评估工作的内容之一。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