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中的懒惰、推诿、延迟、克扣、贪污腐败、假公济私行为,大多是在办事不公开或者公开程度不充分的情况下发生的
□公开的范围包括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
推进办事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方面,与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创新政务公开方式一起构成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完整内容。
办事公开不但可以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且还有助于提示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公开是一种程序性措施,公开透明与服务效率的结合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着力点。实践证明,在公共服务规则明确的条件下,公共服务中的懒惰、推诿、延迟、克扣、贪污腐败、假公济私行为,大多是在办事不公开或者公开程度不充分的情况下发生的。为了提高公共服务制度的实施效率,有必要大力推进办事公开。
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非常广泛,并且经常需要调整和更新。具有社会性质的公共服务,一般特点是服务对象的普遍性,服务提供的经常性和服务过程的直接性。公共服务的内容,简单地说主要是那些与普通公众和单位日常生产生活最直接的经济、生活和文化诸事项,包括出生、饮食、居住、出行、教育、医疗、就业、工作、娱乐和殡葬等个人生活事项,也包括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需要公开的范围包括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这是目前为止在公共服务领域最为全面的一个公开化准则。依据,是指最初到最终和从上到下的全部法律依据和行政依据。这些依据规定了特定公共服务项目的法律性质,例如,是全国性普遍的服务,还是地方性的服务。条件,主要指受益人获得政府公共服务的资格性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人,就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对象,他们的利益和权利都应当及时得到满足,不允许出现歧视和特权。要求,是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种类及其数量和质量标准,也是受益人评价政府公共服务的标准。只有达到要求的公共服务,才能认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业已完成。过程,是提供服务的各个阶段的总和。不同阶段应当有不同的服务职责和内容,不得遗漏,不得超越。结果,是受益人获得公共服务的全部实际所得,是公共服务的全部物化内容。上述各个方面完整地说明了公共服务公开的范围。
政府职责意义上的社会性公共服务,除了由政府机构直接提供以外,政府还会根据服务技术和效率的特点和要求,设置或者委托企业性或者事业性实施机构来完成。例如公共教育服务,需要设置教育机构,由教员和教育管理人员来完成;城市公共交通需要由政府出资设立公共交通公司具体实施,由司机乘务人员及其交通管理人员来共同完成。尽管这些机构的组织形式采用了商业组织或者事业单位的法律形式,成为民法或者商法上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但是就其职能来说仍然具有公共性质,仍然需要履行公共职责,公开透明就是这种公共职责之一。
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在前些年已经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现在的问题是规范性和执行力不够,需要提高规范程度和强化监督责任。政府管理机关不能以尊重单位自主权为由,把办事公开的监督管理职责推给提供服务的单位,推脱应当承担的管理和监督责任。目前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是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这些内容随服务项目而各有不同,应当由服务提供机构提出,在政府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逐步规范起来。
(作者为清华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