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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著作权应是修改著作权法最大目的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6条的内容。这项内容像是扔到原创音乐界的一枚炸弹,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

  一个不注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族,不可能真正赢来文化的大发展和大繁荣,因此,在中央提出文化大发展战略的背景下,修改完善著作权法成为鼓励文化创作的当务之急。然而,修改草案除了将侵犯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之外,在保护著作权方面似乎并无多少可圈可点之处。相反,著作权人之外的更多利益主体受到了增量保护,而著作权人一方面要面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被代表”,另一方面还面临着互联网对著作权的“合法侵犯”。

  尤其是被众多音乐人炮轰的这一条,原创音乐出版3个月后,只需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一定费用,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随意翻唱。在这里,音乐著作权人被晾到一边,不仅3个月就将失去作品著作权,而且收费事宜全由“被代表”的集体组织说了算,不得不说是“强调集体组织、淡化个人权益”的大倒退。这一条款倘若通过,意味着音乐创作者必须是天生的活雷锋,作品发布3个月后就不属于自己,谁想翻唱就可以翻唱。

  众所周知,音乐创作者与歌手在利益分享上本来就是本末倒置、严重不成比例的,可是创作者至少还能得到一点尊重,因为他可以决定是否授权翻唱。但是,第46条通过之后,这点仅剩的尊重也没有了,歌手唱你的歌根本不用联系你,也不用直接给你付费拿授权——著作权法对音乐创作者的定位,难道是“杨白劳”吗?

  毋庸讳言,这次著作权法修改掺杂了太多不相干的利益主体进来,比如集体管理组织,比如互联网企业,真正的著作权人反而被冷落和边缘化了,更多的利益主体都企图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他们“合法侵权”的权益,这太让人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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