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网络下载歌曲电影、转载博文、上传文件……你可能习以为常,而事实上,网络虽属虚拟空间,但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在本质上相同,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侵权现象的日益猖獗,急需引起人们的重视。
在温州市鹿城区法院的被告席上,陈某低头表示认罪。法院一审认定,陈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陈某之所以犯罪,似乎只是鼠标点点,从网络下载一些文件,再转手卖给别人。
网络下载,司空见惯,但陈某的遭遇,无疑向网友敲响了警钟。
网上倒卖:引来跨国举报
“他本是一个很有前途的大学毕业生,真是太可惜了。”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法官向记者讲述这起由跨国举报引发的案件时,不胜感慨——
陈某今年32岁,是温州人,大学本科毕业后,他和哥哥合伙注册了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在两人的用心经营下,公司逐渐发展壮大,但陈某还是不甘心,一心琢磨更轻松便捷的赚钱方法。
在经营外贸生意时,陈某经常接触一些标准材料。标准材料,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相关商家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在美国,法律认定标准材料属于私人知识产权,但在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陈某发现,通过国内网站能很轻易地搜索到标准材料,而外国客商因为害怕侵犯知识产权,通常不敢直接从本国网站复制、下载标准材料。
“老外真傻。”这种标准材料市场需求量很大,看到外国客商这么“迂腐”,陈某觉得这是一个发财的机会:注册成为国外网站的会员,通过回帖方式获得积分,下载国外网站上标准材料的内容,然后再转卖。
2009年11月至去年2月,陈某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下载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美国材料与实验协会(ASTM)及其他一些国家、协会的各种标准材料,共计1545份,并将这些材料放在他自己的个人网站发布、销售。
赚钱一下子似乎变得很容易,陈某以每份20元至200元的价格卖给国内客户;以5美元至100美元的价格售给国外客户。
坐在家中,就能赚钱,陈某乐不思蜀。仅1年多,陈某销售各种标准材料475份,非法所得人民币9745元、美元11105.5元、港币1378元、欧元42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4291元。
暗自得意的陈某,却不知道自己早已被“盯上”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这两家机构向我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举报,并要求严惩陈某。
“当时我不知道自己这样做是犯罪,现在我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请求法院对我从轻处罚。”在法庭上,对自己“不小心”犯罪,陈某这样陈述,但悔之晚矣。
发财捷径:通向犯罪深渊
网络下载,看上去似乎只是鼠标点点,别人发现不了,对社会危害也不大。这种假象,迷惑了不少人,从而丧失警惕性,不知不觉地走上了犯罪之路。
知识产权法律师刘铭指出,网络侵权形式很多,在著作权、商标权、域名、不正当竞争、人格(肖像)权等领域都会涉及,其中著作权侵权占绝对比重。因为,基于互联网产生、存在的数字化作品是海量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也可以用“海量”来形容。
缙云县检察院最近就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为由,对当地一名黄姓青年提起公诉。
黄某是缙云县壶镇镇人,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但他不满足于现状,觉得现在是网络年代,只要聪明,不愁发不了财。4年前,他自信满满地在网上办了一家网店,开始雄心勃勃的“网上致富计划”:网上下载音乐,然后自己刻录碟片,通过网店卖出赚钱。
黄某的生意很红火,网店开办两年,私刻4万多张CD在网上叫卖,销售额达25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客户遍及全国各地。就在小黄的生意越做越大时,引起了文化监察部门的注意。
“网络歌曲,到处都有,我不偷不抢,怎么能说我犯罪呢?”警方找到黄某时,他十分纳闷,却不知道网络下载音乐,如果用于自己欣赏,没有什么问题,但若用来牟利,就是违法犯罪行为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侵权的作案者,往往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网络技术,大都抱有“艺高人胆大”、“空手套白狼”的侥幸心理。
叶巍和谢建良就是如此。他们见网络游戏“传奇世界”非常火热,就商量合伙开设“传奇世界”网络游戏私服,叶巍提供资金、场所,负责私服的具体运营,谢建良提供相应的程序软件,利润对半分成。
随即,谢建良未经许可,就修改程序,新设域名,开通“永恒大陆传奇世界”游戏私服,以出售虚拟装备等方式获利运营,共收到玩家174800元的汇款。最后,两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各处罚金80000元、127400元。法庭上,两人竟然还在辩解自己是“从事文化产业”。
网络资源:不会天掉馅饼
日益猖獗的网络侵权行为,早已渗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今年上半年,新一代IPAD产品火爆销售,就有22位中国作家以涉嫌盗版侵权为由联名向苹果公司集体维权,索赔千余万元。原因是近百部网络文学作品,在没有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被摆在苹果应用商店出售,甚至免费下载。
令人忧虑的是,有些网友习惯性地认为,只要不直接牟利,就不能算侵权,但事实并非如此。
江苏就有个音乐“发烧友”王某,为了与网友分享音乐,开设“去听去听音乐网”,先后从网上免费下载约10万首歌曲,提供网友免费下载试听。网站规模不断扩大,日点击量从不足一百发展到超过一万。点击量上去了,商家找上门来做广告。
短短3个月,王某通过广告非法牟利1.2万多元,但也被国际唱片业协会盯上,并向文化部发函要求查处。法院一审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万多元。据悉,这是中国大陆第一例因网络下载歌曲而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
“涉及网络侵权,罪犯有个惊人一致的心理特点,那就是几乎没有什么罪恶感。”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俞瑛认为,有些精通网络技术的人,甚至还以此“展示才华”,证明自己的“实力”。
大多数网友的法律意识,同样淡薄。采访中,记者曾做过一个测试,在一个QQ群中,请求群友提供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软件下载地址,一会儿就有五六个群友提供网址。
专家指出,打击网络侵权的重点同传统侵权一样,也是要抓源头,就是抓上传、抓传播。侵权背后往往都是利益驱动,必须依法坚决打击,让那些侵权者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网络环境下的权益保护,还需要所有网络资源的提供者、经营者和用户守法自律,应切实加强网络侵权的法制宣传,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要再把网络资源都看作是天上掉下的“馅饼”。
正确认识网络侵权,避免侵犯他人权利,同时保护自身权益,需要我们每个人从自身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