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8日讯 前几天,义乌市工商局接到一名颜姓男子举报,称义乌江北下朱小区某居民楼内有一批商标侵权的香皂。在那幢居民楼里,执法人员发现一批标有“Dewes”商标字样的香皂,一共300箱。
登记时,执法人员注意到,这批香皂的收货人和举报人都姓颜,经查为同一人。
工商再查,发现香皂的商标“Dewes”,就是颜某自己于2010年注册的。
他为什么要举报自己?谁侵了谁权?执法人员有些疑惑。
原来,颜某注册商标后,委托江苏涟水县的路某加工生产。颜某提供香皂外包装和生产香皂的模具,路某负责生产和包装,双方没有签任何书面协议。
香皂生产好以后,路某将货发到义乌。可颜某在提货时,却发现外包装不符合自己要求,拒绝付款并要求赔偿。哪想到,路某态度强硬,不愿付款也不愿将模具归还,还声称要把香皂发往别的地方销售。
颜某一气之下,就向工商进行了举报。他觉得,路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
义乌工商部门认为,在这起纠纷中,颜某和路某签订的是承揽定做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做物香皂的所有权在加工完成时,就属定做人颜某所有,承揽人路某只享有留置权。
因为颜某没有付清货款,路某可以将此作为留置条件。不过,留置期限最短不应少于2个月,也就是说,路某至少要在加工完成2个月(留置期满)后,才能自行处置这批香皂。
在这期间,根据《合同法》规定,颜某可以要求路某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因此,颜某关于商标侵权的投诉,根本不成立。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颜某并未注册成立公司却擅自冒用“浙江省某日化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工商提醒说,虚假举报也是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的,甚至可处拘留15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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