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4日讯 上周报道了一位做生意的楼先生从杭州某大型超市买了13台苹果手机送客户,结果其中一位女客户反馈过来的消息是,手机里怎么有一张陌生男人的照片——超市卖翻新机。楼先生起诉到法院讨要说法。
昨天,杭州江干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判超市“退一赔一”。
判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其实,这个条款有蛮多东西可以说一说,尤其是在临近“3·15”的时候。
退一赔一是中国第一个
“惩罚性赔偿”条款
第四十九条的完整版是这样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简而言之就是“退一赔一”。
按照传统的民法上有关损害赔偿,都是遭受多少损失补偿多少,属于“补偿性赔偿”。而“惩罚性赔偿”就突破了这个赔偿的“最高原则”,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比受害前更多的“利益”。
就像楼先生的这个案子,他买一部苹果手机是4788元,法院判决超市不仅要退出这4788元,还要再并赔偿楼先生4788元。
商家不能以
“不知情”来推脱
另外,这个条款中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应该理解为一种无过错责任(或者说严格责任)。什么意思?正如超市在法庭上辩解,楼先生买了那么多手机,似乎不是普通消费者。还有,手机是超市联营柜台的手机经销商卖出来的,超市其实对经销商已经尽到了监管义务。
但是,依据该条款的精神,只要商家有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行为,商家就应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所以,昨天的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超市向原告楼某销售已经拆封并已使用过的苹果4S手机,属于向消费者销售以次充好的商品,违反了法律规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能以原告多次购买为由而拒绝赔偿”。
非消费者
不适用这个条款
如果这一次购买手机的不是楼先生个人,而是他以公司的名义,那能不能“退一赔一”呢?
这就不行了。
消法的前提是保护消费者,消费者的定义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人,也包括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
企业进货,有可能用于经营,不属于“普通消费者”。如买到假货,只能按照当时双方的买卖合同来。
再说开去,目前针对职业打假人购买到假货,商家是否要“退一赔一”,司法实践中也有争议,有认为职业打假人就是以打假为盈利手段了,违反了消法中对消费者“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的定义。
但近年来,有一种声音越来越大,必须对制假打假有严厉制裁。既然,很多时候有关部门“忙不过来”,通过职业打假,或者刻意买假,对制假售假商家实行惩罚性赔偿,让打假者获利从而更有动力,以此遏制假货,不是也很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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