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1日讯 撞了一辆出租车,导致出租车停运受损。肇事方在赔偿出租车停运损失后,向保险公司追偿这笔费用。
2011年底,胡某买了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种。保险有效期到2012年底止。
一年前,胡某开车时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出租车上乘客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鉴定由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胡某是实际车主,又是被保险人。事故发生后,他向出租车司机史某及乘客先行垫付了医疗费和车辆损失等费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出租车乘客近8万元损失。
可是,这场事故使得出租车因维修而停运将近半个月。停运给史某和跟他共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对班司机,都带来了误工损失及承包金损失,共计11800多元。
胡某认为,自己参保的险种齐全,自己也因出租车停运而支付了对方大量费用,这笔费用同样是由此次事故产生的,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出租车“份子钱”。他们认为,尽管交强险中包含“误工费”,但此次事故并未给司机造成人身伤害,不在交强险的“误工费”赔偿范畴内。另外,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应赔偿的部分仅限于直接损失,出租车承包金损失应为间接损失。
双方,就赔付金额发生争议。胡某将保险公司告上北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他先行垫付部分的金额共计近15万元。
庭审最主要的焦点在于,出租车停运期间的损失是否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应依照保险合同进行认定,保险合同中如对间接损失不予理赔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就不能向保险公司请求这部分损失的赔偿。
当然,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虽然无法赔偿,但肇事方,也就是胡某,理应承担出租车司机的这笔损失。
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支付胡某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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