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罪率降低
社区矫正这个概念其实是个“舶来品”,源于西方国家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完善而不是报复,目的是将社会人格不完善、不能正常进行社会生活的犯罪人再社会化。社区矫正2003年在国内试行,2009年在全国全面推行,
陈法斌说,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是帮助帮扶,二是管理管控。在生活上、思想上能帮助他们的,工作人员都会尽心尽力,但在矫正程序上,毕竟还是要保持法律的严肃性。比如在参加社区矫正时,矫正人员不得离开临海,他们的手机也会被定位管理。如果有些矫正人员不及时向工作人员汇报,也不来参加活动,非常自由散漫的,将受到处罚,甚至重新收监。
除了日常管理外,司法局及各乡镇司法所还发起各种公益活动,让社区矫正人员通过学习和劳动改造“再社会化”。如与当地林特局合作,在林特局下属的示范苗圃建立了社区矫正人员公益劳动基地,并成立社区矫正帮扶的“爱心基金”。
据悉,自2008年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临海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罪率控制在0.06%,而目前全国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内的再犯罪率则是0.21%,这是对临海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好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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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规定为五种罪犯,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以上范围是严格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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