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里人是否可以去农村买农民房?以往的答案是否定的。
1年多来,温州作为全省唯一的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面作出了不少有益探索。
昨天,温州中级法院发布《关于为温州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意见》在农民房买卖这一热点问题上实现了破冰,首次肯定其合法性。
农民房买卖的破冰之举
温州农村综合改革的目的在于推进城乡一体化。但以往农民房完全不同于城市里的商品房,难以交易,无法抵押。
鉴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特殊性,各地法院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也基本不予支持,只是对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民房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温州中院表示,这一做法和国家现行法律特别是《合同法》是相违背的。实际上,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法律对农民房的买卖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
从法律上来说,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法合同,就是成立的;只要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温州中院民四庭邹庭长说,今后他们将保护合法农民房的转让,“法院不会因为当事人的身份不同而轻易地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充分保障农民合法财产的流转和利用。”这里所说的农民房,是指经过合法审批建造的,领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归农民所有的房屋。
“农民房”不同于“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未经合法审批的,不在保护的范围。
农民房买卖涉及多个环节
不久前,温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根据温州的实践,目前农民房可以在县域内抵押贷款,并且今后准备先在县域内的非城镇户口人员之间流动。
但农民房交易牵涉国土、住建等多个部门,还需一系列交易管理细则相配套。
由于土地性质不同,城市商品房持有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而农民房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两者在税收等方面有很大不同。
邹庭长说,农民房买卖双方到法院打官司,作为法院,他们负责确认合同的效力问题。即使合同确认有效了,能不能办证,还要经过土地、房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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