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出入境手续办理、福利企业管理……本月起,一批新的法规规章施行,大多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本月起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新法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新法还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流动人口可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
浙江省外的人员,如果在浙江工作、就学、经商,可以凭借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其他所需材料,在浙江境内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证件。
目前,新版《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经正式实施。我省在实行公民就近申办出国(境)手续的基础上,将跨区域办证的范围面向全国,并进一步推广高效快捷的网上办理服务。
此外,我省又增加了5个县级审批点行使短期往来港澳证件审批权,分别是杭州市江干区、西湖区,桐乡市、嘉善县、永嘉县。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有了明确要求
福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和财政补贴、奖励等扶持措施,但申请福利企业也要符合一定的规定。本月起实施的《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对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残疾人职工应占职工总数的25%且不少于10人,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和岗位,这个岗位还不能是兼职。
企业需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残疾人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福利方面,残疾人职工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职业技能培训、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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