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6日讯 李先生系安徽人,2011年他想在杭州买一套商品房,但因为限购,于是李先生以朋友张先生的名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李先生以张先生的名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钱以张先生的名义支付首付,同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房子交付后房屋登记在张先生的名下。但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李先生保存,并由李先生实际归还每月的房贷,张先生也出具了一份房屋产权实际所有人是李先生的确认书。后李先生以张先生的名义将房屋出租,并由李先生收取租金。
原以为这是一件十分稳妥的事,但意外的事情发生了,2012年,张先生因病不幸去世。
2013年初,李先生与张先生的家属商量过户事宜。令他没有想到的事,张先生的继承人却认为既然房屋登记在张先生的名下,他们就有权继承张先生的这一处房产。
李先生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房产,在张先生去世后,他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在线:浙江天阁律师事务所熊庆律师
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产权归属的凭证,《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因此,谁拥有了权属人为其自己的产权证书,谁就推定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因此,产权证书状态没有改变之前,张先生的继承人完全可以行使房屋所有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且,继承人如果将房屋出售给善意第三方,李先生想要回房屋的可能性就非常小了。
但与此同时,《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也就是说房屋权属证书虽然是权利人享有房屋的证明,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与真实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是不产生证明效力的。如果李先生能证明仅仅是借用了张先生的名义,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房款的支付等都指向李先生购房,那么李先生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但必须是在继承人出售房屋之前进行。
李先生可以按《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他所有。本案中,李先生保留了所有购买房屋时的证据,这对李先生的诉讼有利。
(本文来源:湖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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