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6日讯 5年前周女士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5年后她和信用社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是否“一纸定终生”?近日,海曙法院在审理一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遇到了上述问题。
女儿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家住江东的周女士今年48岁,2010年7月,她与海曙的一家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信用社分别于当年和次年的7月底,向周女士发放了一年期贷款,两次借款金额均为15万元。周女士每月还款非常及时,仅仅在2012年7月26日最后一期的还款有逾期现象。现周女士均已还清借款本息。
然而,今年3月,周女士的女儿小燕却以合同无效为由,跟信用社打起了官司,要求对方退赔利息、保险费、手续费等3.2万余元。小燕的理由是:母亲周女士早在2005年就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原来,2005年5月,周女士曾因邻里纠纷用水果刀将邻居刺伤。办案民警在侦查过程中认为周女士精神异常,故于2005年7月委托作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最后鉴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5年前的精神鉴定书成争议焦点
那么,2005年7月的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是否能影响5年后签订贷款合同的行为呢?
原告周女士和其代理人小燕认为,周女士于2005年7月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有病历证明她在2010年10月再次入院接受治疗,由此可见周女士在五年多来精神状态一直不正常,因此她和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自然无效。
被告信用社一方则辩称,周女士来贷款的时候思维清晰、衣服整洁,和正常人无异,而且在原告提到的2010年10月周女士再次住院治疗期间,周女士仍然准时按月还息,这说明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时候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该合同合法有效。
信用社一方还表示,原告提供的报告不能证明原告在签订和履行涉案合同或者原告本身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若要证明,则举证责任在原告方,应由原告方申请再次进行司法鉴定。但是,小燕拒绝申请司法鉴定。
法院驳回诉请
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告所提供的5年前的司法鉴定书,并不能证明周女士在本案的贷款行为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另外从借款行为的发生及还款过程看,也未发现她存在反常的情况。
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代理人拒绝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最后,海曙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宁波中院维持了原判。
海曙法院法官补充说,精神分裂症并非一个无法治愈的疾病,精神病人特别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经过治疗恢复后,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该认定为有效。
- 房租到期原房客人去物留 房东上告判得两年"占用费"
- 1张百万借款合同法院4度委托鉴定 结果却各不相同
- 一张百万元借款合同法院四度委托鉴定结果各不相同
- 借款合同是真是假 4家鉴定机构,结论2:2
- 5年前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5年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