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观察】2014年031期 记者 施宇翔 责编 赵洁
6月23日上午,《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决定草案,轻微刑事案件有望大大缩短办案期限。试点拟选择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18个城市进行。记者今日获悉,浙江今年上半年已快人一步,出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现状:浙江1018个法官年审71987件案件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和单处罚金的案件已占到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38%。这类犯罪案件情节轻微,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仍然要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不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接受长时间的羁押,也占据了大量审判资源。
2011年,浙江全省刑事案件收案数从1991年的20884件上升到71987件,涨幅244.7%。全省法院公务员编制的刑事审判人员(含分管刑事审判的院领导、专委和法官辅助人员)总计1018人,与二十年前人数基本持平。另一方面,自去年劳教制度废除后,有关轻微刑事案件会否随之增加的讨论声四起,为此,浙江省政法委联合省公安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进行了一次研讨,共同商议如何快速、准确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问题。
对策:浙江率先试水“轻微刑案快速办理”
今年3月28日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制定下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若干规定》,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
哪些案件适合快速办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没有异议的。
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案件,公检法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门的办案组织或者专人(独任)办理;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相对集中提起公诉、相对集中开庭,简化文书制作、简化审批程序、简化庭审程序,确保轻微刑事案件侦控审无缝衔接。在各自诉讼环节,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及时启动快速办理机制,标识“快速办理”,侦查期限、审查起诉期限、第一审审理期限各不超过10日。
《规定》还对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情况做了说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涉及多个罪名的案件;可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未能和解的;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
快速办理究竟效果如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助理审判员邱传中向记者表示,以往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往往出现案件繁简不分的情况。在《规定》出台之前,刑事案件中的轻微盗窃案和故意杀人案,都要经历公安侦查阶段2个月,检察院起诉阶段1个月,法院审理、宣判分为两种情况,简易程序需要20天,普通程序2个月。也就是说,在以往,一件案值较小的盗窃案件很可能和一个抢劫杀人案件经历同样的司法流程和时间,至少也要将近4个月。而《规定》实行之后,轻微刑事案件大大缩短了流程,在公安、检察院、法院受理的时间均为10天;也就是说,原来需要近4个月的轻微刑事案,经过改革之后,只要1个月就可以完成全部过程。
轻微刑案流程缩短 会影响司法公平?
法官:反而让法院审判更准确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赞同。提升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效率后,有人质疑:会不会出现不公正或者法官自由量裁权过大的问题?
邱传中表示并不是只要满足轻微刑事案一个条件,就可以走快速办理机制。“必须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依照法定程序、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
作为基层法院的一线办案人员,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宋鲲鹏对有很深的感受,“快速办理机制,对法院来说,可以让审判量刑更为准确。”宋鲲鹏称,《规定》实行前,很多轻微刑事案件案犯在公安侦查阶段就会出现羁押时间过长的问题。“比如一名被告人,他(她)本来的量刑刑期也就在3个月左右,但在公安侦查期间,有时候会出现羁押时间就达到甚至超过了3个月。”宋鲲鹏表示,轻微刑事案件要在一个月内完成从公安立案到法院宣判的过程,这就给法官最终给被告人定罪量刑带来了方便,可以使之更为准确,同时也保证了被告人的权利。
试点 “刑案速裁”不仅仅提到“速度”
即将在杭州试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当中,除了浙江已经规定的“缩短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外,还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充分尊重、保护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同时,对于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二,试点案件限于对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这与浙江省高院规定的“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有所不同。
有关草案中提到的这两点,省高院和杭州一些法院的法官表示,他们对此还不知情。
“刑案速裁”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浙江在“刑案速裁”的审理程序简化上,已走在前列,今年浙江省高院出台的轻微刑案快速办理机制,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将来,若杭州试点“刑事速裁”,案件审判繁简分流的基础已经成熟。但是,在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上,还需斟酌和探索。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伟委员所说,要对法官决定是否适用速裁程序、是否可以“不公开审理”等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
也有专家指出,“不公开审理”要同时具备“被告人申请”“控辩双方无异议”“法院院长批准”等多个要件,不会被滥用。即使不公开审理,根据法律的规定,案件的判决书也应公开,速裁案件也不例外。公众依然可以了解到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和审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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