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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2014年04月29日 20:54:13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二)单位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的指标。

  (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调控办)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发改、建设、公安、司法、财政(地税)、国税、人力社保、贸易、环保、市场监管(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标申请

  (五)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指标的,应当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六)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服务窗口办理。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服务窗口办理。

  (七)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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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杭州“限牌”政策尘埃落定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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